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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摘 要】从2003年著名的南京翁彪自焚案,到2009年四川的唐福珍女士抵抗暴力拆迁引火自焚案,近些年来,因为拆迁导致的悲剧数不胜数,单就是被媒体曝光的就有数十起,这些案件间接推动着我国对拆迁制度的反省和思考。诚然,对破旧小区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小区进行拆迁、重建,是为了整个城市建设,可以促进城市发展,推动城市经济进步。但是,如果一定要以这种方式来带动发展,我们必须停下脚步来思考,这样一种形态究竟是正常的还是畸形的,不惜牺牲人民的利益,是否可以真正换来城市的发展,还是在其光华的外表下隐藏着随时崩塌的信任危机。本文从分析我国现实存在的拆迁法律制度入手,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促进城市建设的同时,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拆迁法律制度;困境;完善
  一、拆迁
  根据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1]。
  二、我国现行拆迁法律制度
  修改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大致分为房屋拆迁的准备、决定、协商处理和实施四个阶段。
  受到当时政治经济现状的影响,该《条例》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但是却疏忽了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支撑了城市建设,却没有兼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也有了更好的发展,该《条例》在符合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却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的趋势相违背,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冲突,导致社会发展不稳定,同时动摇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
  三、拆迁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境
  1、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介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空白地带,房屋的拆迁就缺乏了合理合法的依据。
  2、拆迁程序与补偿机制不合理 [2]
  之所以在我国出现多例恶性的拆迁事件,主要原因在于拆迁程序设计不合理和对被拆迁人的保护不够,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弱势地位。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往往不够其生活需求,补偿的范围小、标准低,结果不公平,并且没有整体衡量集体利益,这些都诱发、加剧了恶心拆迁事件的发生。
  3、拆迁主体不明确,政府职能错位 [3]
  由于现行拆迁法律中对拆迁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政府既成为了其中的利益既得者,又成为了拆迁和纠纷处理的主体。多数地区的拆迁人都是政府成立的指挥部门,一方面,受拆迁人委托,组织拆迁;另一方面,又行使拆迁管理负责人之职,享有行政职权。在这两种利益相容的状况下,拆迁人分不清自己的身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四、如何完善拆迁法律制度[4]
  1、规范程序
  程序是制度的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彰显正义和法制。作为拆迁活动主要受影响的被拆迁人,应该全程参与拆迁的整个过程,使整个拆迁程序透明化,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首先,应该设立听证制度,从规划开始就让被拆迁人参与,来共同决定该地域是否需要拆迁,拆迁是否合理,对其提出不同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则必须对应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应暂时搁置该决定。只有让人民也持有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权,才能让拆迁工作是合民意、顺民心的,实施起来才不会受到人民的反对,得到一定的支持。
  2、应坚持先补后迁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所谓的"钉子户",大多是因为拆迁人对得到的补偿不满意,或者是得到的补偿不足以支撑其继续保持与原来生活水平相持平的状态,所以才不愿被拆迁。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在商业拆迁活动中,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应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就房产价格达成一致,再进行拆迁,这样,就会避免双方的冲突,能使拆迁活动有序的进行。拆迁人按照协议,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人领到合心意的补偿金后,主动搬迁,皆大欢喜。所以,应严格实行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
  3、制订完善、透明的评估制度
  在拆除房屋时,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就必须进行评估,在评估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一方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分别找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应由拆迁人承担。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公正、透明、权威的评估程序,而不能由拆迁人单方决定价格多少,全面考虑地段、教育、配套设施等因素。
  4、强化管理,杜绝暴力拆迁
  城市拆迁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决策科学合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些因决策不合理而损害被拆迁人财产的,应该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尤其在拆迁活动中,经常会出現一些使用暴力手段驱赶被拆迁人,有时还会出现地方政府调动公安、武警等公共力量参与拆迁活动的情况。对于这种倚强凌弱,欺负百姓的现象,应坚决撤职处理,杜绝城市拆迁活动中的暴力拆迁行为。
  五、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本意在于更好的进行城市规划,造福百姓,但是现实情况,他却成为了很多百姓的痛。只有人民保障了人民的财产利益,才能进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发展,其他的一切基本价值才能得到保障,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必须建立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才能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 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
  [2]徐颖慧.《从遁形到归位一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模式的探讨》.中外法学,2004.(5).
  [3] 冯建平.《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06.(5).
  [4]王翔.《城市拆迁中的社会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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