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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欺诈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重,保健品行业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但越来越多的保健品欺诈行为也给老年人心理和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今,保健品欺诈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仅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角度对欺诈者进行约束,形式单一、效力不强,所以还需要从刑法角度来规制保健品欺诈行为。基于此,本文从阐述我国保健品市场现状入手,在对保健品欺诈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条保健品欺诈的刑法规制策略,希望能为提升我国保健品欺诈的法律规制水平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保健品;欺诈行为;刑法规制
  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对保健、医疗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健品欺诈行为屡禁不止,虚假保健品广告满天飞,保健品质量良莠不齐、漫天要价等现象突出,甚至存在以保健品充当药品欺诈老年人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保健品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要想根治保健品欺诈这一社会问题,就必须加大法律规制力度,增加欺诈者的违法成本,严格追求其法律责任。在目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再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
  一、我国保健品市场现状
  第一,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只有1.45%的保健品企业投资超过亿元。投资规模在100万-5000万之间的企业占比为6.66%,0.5亿-1亿元之间的企业占比为12.49%。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80%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万以下,大部分企业缺乏资金实力,分布较为分散,数量庞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部分产品安全难以保障,在未经科学临床验证的情况下就进入市场销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第二,保健品琳琅满目,缺乏准确产品定位。目前我国的保健品种类已超过万种之多,通常来说种类相同的产品进入市场应具有差异性,而现在很多市场上的保健品无合法身份,缺乏准确的功能定位,只是对某些健康概念的炒作。
  第三,虚假宣传严重,对保健品功效夸大其词。生产保健品的商家,在缺乏临床准确数据的情况下,自我认同地选择卖点,大张旗鼓地进行虚假宣传,大大降低了人们对保健品的信任程度。
  二、保健品欺诈的主要方式
  1.虚假宣传
  为实现销售保健品的目的,商家利用夸大效用的方式大肆宣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保健品的功能、成分、保质期、产地、检验报告等信息。二是过度宣称保健品具有特殊的疾病治疗和预防功效,但实际上保健品并不具有该功效。以备受舆论关注的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公司为例,其旗下的一款天价鞋垫号称对治疗O型腿、失眠、心脏病有奇效,还有一款"负离子磁卫生巾"号称能够治疗各种妇科疾病,实则为虚假宣传。三是对保健品的不适宜人群、適宜人群进行刻意隐瞒等。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2.冒充药品
  保健品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对人体机能起到调节功能,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药品可能具有毒副作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需经过严格批准审查才可生产销售。因此,保健品不同于药品,两者不能混淆,保健品不可在生产销售时充当药品。但是,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在对保健品外包装、标识进行改造后,冒充药品生产销售的行为,特别是向老年人宣扬保健品具有治疗功效,这是保健品销售惯用的伎俩。虽然改造保健品外包装标签,假借药品名义进行销售的现象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毒副作用,但有可能会造成病人病情延误,进而导致身体损害,因此具有一定社会的危害性。例如,权健公司的一款"抗癌产品"虚假宣传抗癌功效,导致患癌女童放弃接受正规化疗,而选择服用权健的抗癌产品,最终造成女孩病情恶化去世。
  3.以次充好
  保健品销售还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主要是指销售的保健品中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况。保健品是指应具有特定的某种保健功能的食品,但以次充好的保健品并不具备该种保健功能,或不具有保健品应有功能。尽管以次充好的保健品不会损伤人体健康,但同样属于欺诈现象。
  三、保健品欺诈的刑法规制策略
  1.诈骗罪的适用
  诈骗罪主要是指欺骗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产性利益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包括:诈骗人采取了欺骗行为,该行为导致他人继续维持或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以此造成他人采取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使第三人或诈骗人取得财产,并导致被欺骗人财产出现损失。本文上述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是利用诈骗形式实现的。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产品关键性信息,如功效、成分、适宜人群等进行隐瞒,骗取他人信任并使其做出错误认知,对财产进行处分,比如付款购买等,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而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应当注意的是,假如购买保健品者在明知产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则不属于诈骗罪的范围。
  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
  在保健品欺诈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予以取消,改变了该罪的性质,由具体危险犯变为了抽象危险犯。《药品管理法》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前文所述,药品与保健品具有严格区别,保健品不能宣称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把保健品当作药品进行销售应当被认定为"假药",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适用
  保健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行为,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属于数额犯,也就是说在生产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时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否则就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只可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在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时,充分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的弱点向其推销伪劣保健品,往往可以取得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很好地规制这种违法行为。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老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心和重视。在老龄化严重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老年人保健品欺诈行为,并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因此,对于保健品欺诈问题,不能单单利用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应将其上升到刑法层面进行规制,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保健品欺诈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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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曲新久.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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