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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完善公诉环节法律监督职能研究


  摘 要:2016年,国家启动监察制度改革及其试点工作,对我国检察制度尤其是法律监督职能形成前所未有的影响。特别是反贪、反渎部门转隶以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主体、权限、程序发生实质性改变,检察机关的"职能"分量、检察权的地位、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及其行使状态被迫"瘦身",这也对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以往,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案件的方式进行,属于事后监督,收效甚微。因此,为深化完善公诉环节法律监督职能,在职务犯罪追诉问题上,如何实现检察制度与国家监察委改革的制度平稳衔接成为一个迫在眉睫、值得思考的话题。笔者认为,侦诉一体化机制有助于检察监督主业的回归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侦诉一体化
  一、双重改革下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案件定性分歧
  在刑法学上,部分罪名的差别微乎其微,正如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两者就难以区分。要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概念外延、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行为内涵等角度进行一一甄别。由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某些案件上对所查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就该事实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性上就会形成不同意见。
  (二)证据期望值分歧
  在证明职务犯罪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往往更侧重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能否立得了案上,而审查起诉部门则侧重于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限度减小出庭举证风险上,为此两者对证据的期望值大小不同。
  (三)犯罪事实认识分歧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尤其像行贿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自己都记不清楚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等,因此,侦查部门在做笔录固定行贿受贿特征时,经常根据讯问时获得的信息写大概的时间、地点、财物特点等,而公诉部门追究的细节要求精准、到位,最终在某些事实理解上就会有差别。
  二、侦诉一体化机制的概念、意义
  (一)侦诉一体化机制的概念
  职务犯罪侦诉一体化是指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公诉部门以个案引导、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等方式参与到侦查部门的侦查过程中来,使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统一两部门办案人员的观点和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分歧,高质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二)侦诉一体化的意义
  1.营造共同反腐合力
  侦诉一体有利于监察委办案人员与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凝聚共同反腐意识和反腐合力。尽管国家保持着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但是敢腐、在腐的人还是大量存在,而且腐败的隐蔽性更加突出,反腐難度依然很大。这对刚成立的监察委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侦诉一体以后,双方可以加强在反腐问题上的交流探讨,更加有利于查办案件。
  2.便于提前引导定性、证据收集
  对于监察委来说,上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以后,无论是领导还是办案人员,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不能立得了案,证据是否能够收集到位,能不能顺利起诉,最终能否获得预想的判决。而在侦查中,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面对有限的侦查时限和难啃的侦查难题时,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一些取证上的细节。一旦实现侦诉一体后,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能够对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从公诉角度进行引导,从而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和补强证据,避免因退查、补查而造成资源消耗。
  3.提高办案质量
  侦诉一体后,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有利于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提前了解案情,为下一步审查起诉奠定更好的基础,也有利于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从自身角度发现侦查环节相关不符合程序的问题,尽早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便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最终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
  三、如何构建监察委与检察院侦诉一体机制
  (一)基本构建模式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都是国家追诉腐败犯罪的机构,两者具有同质性。两部门的紧密合作既是惩罚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刑事诉讼自身规律的客观反映。为此,应从如下几方面来构建侦诉一体化机制:
  一要建立专人专审职务犯罪案件的制度。随着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也最好能进行相应的分类分组,根据自己的专长来对公诉案件进行分类办理。对于职务犯罪类案件,其本身具有复杂性,公诉部门应当选择1至2名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通过类案审查,积累经验,便于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沟通配合,提高起诉质量和效率。
  二要建立检察院对监察委立案的控制权。对于监察委立案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检察院报告;监察委立案之后又撤销的,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三要建立公诉部门引导侦查部门取证的制度。对侦查部门提请提前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必须将案件侦查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和侦查中存在的问题、需公诉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列出书面提纲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遵守程序法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缺漏的,要求补充;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重新收集、固定证据,并对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意见。
  四要建立公诉部门列席侦查部门案件讨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监察委提请公诉部门介入的案件,公诉部门有权利参与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并有权在案件讨论会上可就定性、证据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二)在侦诉一体化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到位而不越位
  对于公诉部门来说,提前介入侦查、列席案件讨论等是应侦查部门邀请而加入而不是主动加入,是一种辅助性工作,不能代替侦查,只能提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最终的决定权仍在侦查部门。
  2.坚持配合而不联合
  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各自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应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而且司法是讲求公平、公开、公正,公诉部门如全程加入侦查,容易先入为主,违背司法原则。
  3.坚持换位思考问题
  侦诉一体化要求双方能够换位思考问题,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就能考虑到起诉阶段的现实需要,而公诉人员提早介入又能对侦查工作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相互帮助,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陈祥刚,杨永江,胡章梅.浅谈职务犯罪侦诉一体化构想[J].法制博览,2013年第9期,第190页.
  [2]毛建平.侦诉关系研究[J].西南师范法学学报,2004年第30卷第3期,第68页.
  作者简介:
  刘丽妫,女,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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