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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闸后该做的事


  新一轮IPO一开闸,各大公司迫不及待地对外披露和路演,甚至为尽快上市压缩发行规模和价格,以及老股转让"临阵归零"等。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漏洞,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投资者权益保障无法落实。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从绿大地欺诈上市案的一波三折,到年初奥赛康叫停事件触碰制度红线,企业IPO路径严重畸形,新股"堰塞湖"现象和权力发审加大上市成本等愈演愈烈。这种背景下推出《暂行规定》,对全社会参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证券发行监管中,政府主导的核准制缺乏市场约束机制、透明度低,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
  证券交易监管中,立法滞后、执法力度欠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由于会计制度、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制度不完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缺乏、中介机构执业能力缺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对于信息披露存在着明显的非主动性和随意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和虚假披露时有发生;
  对券商的监管中,证券公司过分注重占有率,造成行业内竞争无序,限制了中小券商的发展壮大,且券商经营同质化严重;
  自律监管中,现阶段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限制诸多,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具体表现为:首先,交易所与证监会权责划分不明,监管权限有限。其次,交易所与证监会人员任命方式的交叉影响监管的中立性。再次,交易所在处罚方面缺乏实际权力,使得其监管缺乏威慑力。
  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保障监管公平和效率。
  强化制度建设,避免监管真空。统一证券监管体系。证券市场多头监管体系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而在统一监管体系下,监管机构被赋予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责任,权力高度集中,监管标准统一性,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漏洞。同时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来缓解监管冲突导致的漏洞,减少违规行为机会。
  其次,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监管成本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投资群体、市场风险存在较大差异,其意愿承担的监管成本差异也较大,对不同主题区分监管可以更好的节约监管资源,平衡市场利益。
  再次,证券违规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目前证券期货违规行为虽然能针对违规主体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由于民事赔偿制度的缺乏,投资者维权之路漫长,难以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此,制定确实可操作的民事赔偿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保护的落地。
  如此一来,举报制度、处罚制度、赔偿制度才能在整体制度框架中很好的衔接,才能够帮助中国证券执法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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