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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调整


  袁玉奇 周朝煜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部门职权以及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面临着职权和内设机构的调整。而对基层检察室也势必面临着职能的重新洗牌。本文将以浙江地区基层检察室为例,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权情况来探析基层检察室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基层检察室;职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并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但与此同时,监察体制改革也对作为检察机关最为基层平台的基层检察室产生了深远影响,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也面临着重要的调整。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基层检察室所带来的影响
  以浙江地区的基层检察室为例,2015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和预防、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基层执法监督推广为浙江全省基层检察室的基本职能。但由于监察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职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直接致使基层检察室已经定位的基本职能出现缺失。而由于职务犯罪线索多为群众举报,对于某些职务犯罪查办较为突出的基层检察室,其曾经门庭若市、熙熙攘攘的场景也不复存在,变成了冷冷清清的场面。因此,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调整也势在必行。
  二、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调整方向
  1.加强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方式和力度,探索办案新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初查和预防职能的转隶,为充实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出现了一种观点,即将基层检察室审查起诉案件的范围扩大至辖区内派出所所办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但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基层检察室在职责任务上,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1]因此,笔者大胆揣测,基层检察室之所以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在于基层检察室离群众近有利于加强与群众的及时沟通,更有利于了解掌握矛盾根源所在和进展情况,[2]能够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化解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积怨,[3]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稳定,并非只是为了单纯的以案办案。而基层检察室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调解的力度仍然不足,调解工作仅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开展,未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的全程之中,也未充分整合派出所和法庭的力量,导致所形成的合力不强,和解所涉及的深度不足;二是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基层检察室的案件承办人需奔波看守所、基层院办公大楼、法院等多处,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将基层检察室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予以扩大并不合理,易使基层检察室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就案办案的情况,从而弱化了刑事和解工作,违背通过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来服务基层、化解矛盾的初衷。
  而要解决上述两大问题,则需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加强调解力度,整合调解力量,采用调解提前介入制度。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受理立案后,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基层检察室、法庭和司法所,在组织调解时,由公检法司四家共同参与,从而提升调解的公信力,加大调解力度。
  二要探索与基层法庭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直诉模式。由于公诉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刑庭审理,因此基层检察室所移送的刑事案件也需由刑庭审理。一旦开庭,基层检察室承办人往往需要花费半天的时间参与庭审,严重降低了承办人的工作效率。而根据笔者了解,基层法庭也在审理自诉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所承办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亦可由基层法庭进行审理裁判。既提升了工作效率,加快了审理流程,也能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获得便利,更有利于开展巡回法庭,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参与旁听庭审,以身边鲜活的案例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案件的办理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2.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当前,基层检察室虽有对辖区内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但该项职能并未成為基层检察室开展工作的重点,社区矫正工作仍主要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开展。而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人员繁多的特点,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除了要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外,还需负责对看守所的监督工作,导致从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的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身处基层,便于联系司法所、派出所,便于接触矫正对象等优势,由基层检察室主要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才能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此外,当前社区矫正监督更多地停留在监督乡镇司法所的社区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这一阶段,并未予以深化和展开。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把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服务纳入社会管理的重点来抓,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管理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该类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保障乡镇基层的稳定,推进乡镇的平安建设。
  3.开拓行政检察新局面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拥有的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权是否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行使,不但关系着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更关系着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以实现。[4]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较为明显的违法行政的行为正在不断减少,但不作为、拖延执法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情况仍然存在,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给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损害,制约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在基层检察室的工作中,明显存在重刑事检察、轻民行检察的情况,但民行、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乡镇一级的基层执法部门则由基层检察室进行监督更为适宜。而基层检察室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应加大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监督力度,针对群众反响较大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这样既能有效履行检察职能,提升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也能更好的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维稳工作。
  参考文献:
  [1][2]陈云龙.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10(22).
  [3]赵海丽.基层检察室运用枫桥经验的若干思考[J].赤子(上中旬),2014(20).
  [4]乌兰.基层检察室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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