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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部挂接程序的刑法完善


  摘 要:网络游戏产业所具有的特性吸引了很多不法之徒从中获利,而涉及到外挂程序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判例,但这些人不光侵犯了网络游戏制作者的版权也侵犯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严重的影响了网络信息产业安全性,对于社会来说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
  关键词:外挂程序;侵犯著作权;非法商业行为;计算机信息安全
  近年来,网络游戏迅速发展,这也使一些人利用专业的手段和方式获得非法收益,给网络游戏厂商和开发商服务商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网络游戏厂商的权利使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我们要严肃的来对待这个新兴的产业。
  一、外挂程序的基本介绍
  现阶段的对于外挂程序的定义来自于2003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过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但是因法律的滞后性,这个定义对于现在来说是具有两个问题的:①设立私服与开发外挂程序这两种技术特点完全不同,这两种行为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也是完全不同的,这样无法将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进行分别。②但是现有定义并不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即没有对这两种行为作出客观的定义。反而是主观的加入了"破坏"、"侵害"等词语。
  二、外挂的法律现状分析
  在刑法中,对于外部挂接程序的开发者来说,如果他们不传播营利,只是自己使用,那对于外挂的使用者,现有法律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产生需求以后,研发者化身传播者,传播外挂程序却未收取利益,那么这时候该如何判断他们的性质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则是如果程序的开发者涉嫌侵犯了在线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对于复制发行权,现有的法律已经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修改权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外挂程序属于网络非法出版物,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在涉及到侵犯修改权的时候应当也将其归类为刑事行为。
  第二个问题则是关于对于外挂程序而言,现有法律也经常将这种研发者判定为非法侵入、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这会出现两种情况,即在这个程序中的木马或有损害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是程序的开发者自己植入的或由其他人在传播过程中植入的。但如果程序开发者并未植入,但在取得证据时这个外挂程序含有木马时,此程序的开发者也会替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也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而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言,刑法中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中,对于情节严重者的规定也依然不是很明确。违法信息即外挂程序所大量传播的一个数量的标准是多少,外挂程序对于网络游戏的修改到何种程度,涉及金额是多少属于情节严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三、外挂程序的刑法完善建议
  侵犯著作权罪所涉及到的法律对象是外挂程序的研发者。我们要对这种外挂程序中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剖析:①分析网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中的数据复制到自己的外挂程序之中。这涉及到了《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复制"的概念,所以这种情况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②分析网络游戏客户端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或复制后独立创作出了新的算法来获得游戏中的信息。这已经满足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归为犯罪,但修改权不涉及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这个行为的性质来判断,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在线游戏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如果满足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财产罪论处。③直接从在线游戏的客户端提取信息并加以简化处理,然后放入外挂程序中,这就侵犯了网络游戏开发商的"复制"及"修改"的权利,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外挂程序的性质,外挂程序的开发者并非有主观去侵入或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意图。但会有一些人将恶意程序植入到外挂程序当中,当然也会有外挂程序的研发者在一开始就将木马植入到外挂程序中,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予以辨别,如果是一开始就植入的,对于此危险程序开发者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如果是被其他人所植入的,那开发者就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判处。
  对于外挂程序的传播销售者来说,此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毫无任何异议的,但是当外挂程序的传播销售者对于其有偿出售的行为不予承认,对其自身的行为只认定为无偿的传播时,如果可以取得证据是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如今,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网络游戏的收益高、附加值高也吸引了一部分专业人士非法获利,这严重的扰乱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正常秩序。同时近年来关于外挂程序的法律纠纷也频繁产生,为此对外挂程序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通过对外挂程序的法律规制,相信今后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中的外挂现象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汤旭辉.网络游戏前"外挂"时期行为的刑法规制[N].上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70-75.
  [2]郑大地.网络游戏外挂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
  孔辰(1996~ ),男,漢族,山东梁山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网站目录投稿: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