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圣奥古斯丁自然法思想中的永恒法和世俗法


  圣·奥古斯丁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而自然法不是建立在对理性的发现之上的,而是永恒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复现,因为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脑中的复现,因为此处笔者只探讨了永恒法和世俗法。
  一、永恒法与世俗法的含义
  (一)永恒法
  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奥古斯丁同样肯定了这种高级法的存在,在与伊阿丢斯(Evodius)的对话中,他说道:"我认为他们处于一种完全隐秘的、更大的律法之下,假如万物都是由神的安排所掌管的话。"他肯定了这种"更大的律法"的永恒性、普适性和至上性:"若我扼要说明永恒律的意义,我认为它是凡事有条不紊的律";i因此,仅从性质上看,奥古斯丁所谓的"永恒律"似乎与前代自然法并无太大差别。
  然而,从永恒律的来源和及与其相对的事物来看,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概念又明显是出于不同于古罗马法学的理论体系。首先,奥古斯丁之永恒律仅是由上帝制定的律法。"上帝创造的世界是按其自然法则在运行,生活于被造界的所有受造物,他们的行为处事必须符合自然法则,这样才不会破坏上帝所造世界的自然秩序。"其次,奥古斯丁通常称这种律法为"永恒律",不仅意在强调此种规则的永恒性,更是为了突出其与随时变易的世俗法律的截然对立。
  (二)世俗法
  世俗法几乎是和永恒法完全相对的存在。从来源上讲,它并非上帝的意志,而是俗世统治者的命令;从内容上来讲,它既有符合永恒法的部分,又有与后者背离的地方;从性质上来讲,尽管不能说它完全是一种"恶",但它却与恶不无关联。故此,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具有如下特征:
  和永恒法相比,世俗法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世俗法是世俗国家的统治者为世人制定的法令,而人类对神意的理解是有限度的。人法所能达到的至善状态是人类完全根据上帝的意志来制定规则,但即便如此,"人法"也是不够完备的,它不可能囊括一切罪恶,尤其是内心的罪恶:"这属世的律不惩罚那爱好这些东西的罪,而只惩罚那将这些东西从别人手中非法夺取的罪。"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成就一切,就对它所作的也加以指责。" ii尽管世俗法并非至善之法,但我们却不应对它施加于我们的惩罚有所抱怨。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对人施加的约束和惩罚成为一种"额外的"奖赏,我们不应该奢求得到更多,却应当感恩已经得到的那一部分。
  世俗法是"罪的权势"。奥古斯丁区分了内心的罪孽和外在的罪过,并认为外在的罪过是出于"人法"的激发。奥古斯丁引用了圣徒保罗"罪的权势就是律法"一语来说明世俗法律和罪的关系。他认为,在世俗法规定罪过之前,虽然也存在罪恶,但并无所谓罪过,而法律之规定却使某些罪恶成为了清晰可辨的过犯:"若没有律法,虽然也有罪,但并不为过犯,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iii "如果说法律就像一位校长,把犯罪的人引到恩典面前,似乎为了这个目的叫他受更严重的伤,好叫他渴望医生。" iv法律使人的罪恶更加明显,而因触犯法律所导致的惩罚就成为了一种赎罪行为。
  二、永恒法与世俗法的关系
  (一)世俗法源于永恒法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并指导人为法,是人为法的最终效力来源和基础,人为法是自然法的具体化,体现自然法的正义与公正的要求。就世俗法的内容而言,它部分地含有理性因素。奥古斯丁肯定了这一观点,认为"还有一种律,名叫理智之律?而我们所称为属世的法律,也是因它而得以正当地颁布和改变。" v
  然而,奥古斯丁的世俗法与古罗马自然法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同时肯定了世俗法中的不合理成分。"人们是从永恒之律得到那属世法律中的公正合理部分的。"vi 因此,世俗法可能同时存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其中的合理的规则源于上帝,而不合理的部分则是人类自己的意志。在这里,奥古斯丁强调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的永恒法都能被人类掌握。对于违背上帝意志的那一部分法律,奥古斯丁并未持完全否定的态度。首先,上文已经说明,世俗法的不完善之处是"在所难免";其次,这一部分规则,在不"直接违反上帝之事"的情况下,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世俗法低于永恒法
  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低于永恒法,不仅是因为永恒法是世俗法合理部分的来源,更是应为当世俗法明显违背永恒法之信条时,基督教徒不服从世俗法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服从国家,直到国家要求你做直接违反上帝之事。这时,只有这时,你才可以拒绝服从,但仍有义务秉持基督徒前辈的精神屈从审判与惩罚。"当一国政权对教会表示承认与支持,教会同样也劝导教徒服从于世俗政权。正是基于教会的这种态度,在中世纪早期,教会与世俗国家统治者之间形成了稳固的"合作关系":一方面,教会需要国家所给予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国家需要教会所提供的理论支持。然而,当世俗法律和教义激烈冲突时,永恒法便会发挥它的高级法作用。"当基督徒遭遇永恒法同世俗法的激烈冲突时,就应秉承善的自由意志选择遵从神。"vii 奥古斯丁明确提出的"恶法非法"主张在自然法学派发展的历程中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在此之前,尽管高级法的圣神性已得到诸方认可,"人法"应当追求至善几近成为人类共识。然而,"总的来说,希腊思想中完全不存在这样的观念,即人类法应当与某些价值契合,否则即归于无效",viii而"恶法非法"却正是自然法理论的重要内容。非正义的法律是否应当被服从,这是未来几个世纪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此,奥古斯丁所主张的"恶法非法"理论,不仅对自然法理论本身来说意义非凡,还使其神学自然法带上了一抹革命色彩。
  奥古斯丁的自然法理论,是西方自然法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既使教会不可逾越的地位得以保存,又使世俗统治者的统治正当化、合法化,符合当时欧洲发生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变动的要求,所以他的理論会成为推动基督教发展的主要力量,并且在以后的数千年中成为基督教教义的基本来源。
  注释:
  i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6 页.
  ii 奥古斯丁.恩典与自由.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15.16.
  iii 奥古斯丁.道德论集.三联书店.2009.10.19.
  iv 奥古斯丁.道德论集.三联书店.2009.10.19.
  v 奥古斯丁.恩典与自由.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15.16.
  vi 奥古斯丁.恩典与自由.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15.16.
  vii 柯岚.奥古斯丁的神学自然法思想及其恶法非法论.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法与宗教的历史变迁.2010.194.
  viii 约翰·莫里斯·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18.
网站目录投稿: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