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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行偷税漏税的现象愈发严重。本文简要阐述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重要性,并对其在反避税中的使用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企业、公司的避税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平公正职能,预防偷税漏税为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反避税;适用条件
  一、引言
  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设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对公司人格不合理滥用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法治。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范围来讲,不仅是在民法民商中应用较为广泛,同时在反避税中也有重要应用,对于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尤为重要。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重要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而后逐渐被大陆法律体系所认同与应用。在我国的公司企业中,会出现公司法人与股东滥用独立人格以及有限责任,以此来进行逃税避税,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能够有效制约法人与股东行为,令公司制度更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行业内企业的竞争愈发激烈,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企业股东经常利用公司人格与有限责任进行逃税。此种行为不仅破坏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使公司不再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由此可见,基于反避税的角度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实用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与市场因素,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建设不是十分完善,明显体现在实质性课税原则之中,其本质上是一种规避税收的法律方式,需要掌握课税事实与实施的本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够实行行为责任人责任,以此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对课税原则进行了完善的补充。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经济来源,需要各个组织形式的公司实行合法纳税,以此来执行社会的各项公共职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逃税漏税行为有效制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避税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分析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分析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应用于较多的情境之中,基于税法的角度上来讲,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用于以下两种场合。第一,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过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经济转移,实质上将公司当做了避税的工具,在转移个人收入的过程中实现了避税。在一些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利用合并与改组的方式能够将股份投资入到其他企业中,以此来达到摆脱债务的目的。此时的企业股东既可以避税又不损失公司独立人格。对于该种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人格否认来追究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将国家的税收损失较低。第二,在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时,公司与股东二者之间呈现混淆同化的情况,此时的公司将沦为代理机构利用工具,属于典型反避税人格中的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比如,股东在進行实际的避税行为时,通常会控制公司独立人格实行牟利,利用业务混淆的特点减少税种。我国有一部分的投资人为了达到避税与减税目的,会选择成立两家责任公司,以此来混淆公司的对人格与实际控制人,减免缴税的额度。
  (二)明确适用主体以及适用程序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使用的一个前提条件为明确适用主体,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来讲,当法律适用的主体通常涉及到三方利益,分别为实际控制股东、受侵害债权人以及税务机关或第三方裁判的人民法院[2]。而适用程序则可以决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否发挥真正的效用,需要税务机关以及司法审判官依照既定的适用程序。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的实际规定实施调查程序,在执行人格否认制度前期,对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充分收集目标证据。因此,税务部门需要派遣专业调查人员实行收集证据活动,在调查的过程中依照避税的主体、行为以及手段展开对比分析。调查工作人员需要侧重于财务信息收集。在全面的论证与分析之后,实施基本情况调查。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程序是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和证据。
  (三)适用的条件与审查标准分析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三种,分别为适用的对象、行为以及结果。从我国公司法以及税法的角度来分析,适用的对象指定的具备设计控制能力的股东,即为侵害提起诉讼的一方。此种适用对象并不具备单一数量的限制,而是以实际控制权为标准,税务机关将成为受到侵害的一方。适用行为指的是法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此种行为偏重于税法指向。适用结果即为被侵害的税收债权关系。
  我国反避税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审查标准是指,经济实际交易是否符合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依据相关条件,即股东是否随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有限的责任,是否遵循利实际交易的原则,来判断实施人格否认判决,并对其避税行为进行诉讼与认定。除此之外,在实际交易原则的基础之上,还要进一步确定"合理商业目的"的限定[2]。由于我国财务部门对于实际交易原则实行了进一步限定,即企业不仅需要具有不合理商业目的,还要成立仅具有避税目的。所以,正规商业目的规避税收行为情形将无法适用与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极强适用性,并且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令其他法律制度难以取代。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反避税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反避税中使用人格否认制度能够完善课税原则,推动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令各种大小规模的企业公司都能够依法缴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德宇.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16):153.
  [2]孙嘉阳.试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纳税,2017(08):5-6.
  作者简介:
  吴乔龙(1986.5~ ),男,浙江杭州人,本科,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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