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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企业的制度建设


  制度可以为人们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标准和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建设的作用是思想教育和其他方法和措施无法替代的。然而,制度建设中经常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一些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保证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要在建设上下功夫。
  如何开展企业的制度建设?
  第一,建制要注意把握指导思想。
  制度建设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建设制度的指导思想有模糊的认识,使制度成为口制度、纸制度、墙制度,制度不好用、管理不好用,影响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建立制度时,在指导思想中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则
  (一)需要原则。建设体系要符合实际需要,不追求一切;一个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不追求成套设备;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不指望一个体系治病。对于引进制度,要多注意联系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追求人有我有。
  ㈡适用原则。所建制度应具有实际内容,不搞大话制度、空话制度、套话制度;操作模糊数学、神秘哲学。
  ㈢稳定性原则。建立制度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注重体现事物发展的趋势,要以改革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建立具有较长生命力的制度,不是朝令夕改的制度。
  第二,建制要注意完善结构要素。
  建立的制度结构要件不完整,容易造成遵守和执行的间隙和困难,使建立的制度无皮、虎头蛇尾,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因此,建立制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注意结构要件的完善:
  (一)固定元件,包括基本元件和规范元件。基本元素包括:制度名称、各部分标题、制定、发布制度的机构、通过、发布时间、生效或实施时间等。规范元素包括:倡导、要求、反对、禁止、违反制度处理等。在固定元件中,很容易忽略违反制度处理规定的制定。
  (二)非固定元件可根据制度本身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制度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特殊概念和术语的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要求或授权相关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废除与之冲突的相关制度的规定等。
  第三,建立制度要注意关闭语言文字。
  建设制度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具有明显的特征,如果不把握这些特征,就很容易将制度规范写成宣传式、教育式的文件,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此外,如以写论文的方式组织制度规范中的语言文字,文章中充满了讨论、探索的语句;更有甚者,以情感色彩的文字、夸张和形容的文学手法来写制度规范,都是由于没有把语言文字关好。以上问题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必须加以克服。在起草制度规范中,应注意把握以下语言文字特征:
  (一)明确肯定。用具体明白的语言文字规定遵守或禁止的行为模式和违反制度的处理方法。必须清楚地理解所有固定要件和非固定要件的表现。
  ㈡通俗、简明。制度文件应以简明扼要的语言文字起草,不必要的文字应尽量删除,使文件干净利索,力避重复、晦涩。
  ㈢严格、规范。根据通常所理解的含义,准确地使用语言文本,容易造成歧义和不规范的文本,不要使用。(耿志刚)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布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三点:
  第一,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规章制度必须向工人公布。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三点之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显然受到以下两点的约束:
  第一,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经成立,就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由用人单方面制定。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设置。即使规章制度由职工代理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此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得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渗透到其他法律中,是各国法院使用外国法时的保留原则。使用者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侵犯权利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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