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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政赔偿法中直接损失的界定问题


  摘 要:我国行政赔偿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两度修订,不断扩大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但法条明文中仍旧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众多学者颇有微词,但法条的改进需要一段过程,笔者试想结合我国行政赔偿法司法实例,先对于"直接损失"范围进行扩大界定,从而逐渐推动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进而推动我国行政赔偿法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界定
  一、何为"直接损失"
  我们通常认为的"直接损失",又称"直接经济损失",是与"间接经济损失"对立存在的概念,学界曾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界别,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是通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对两者加以界别。该观点认为由侵权或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损失为直接损失,其他因素介入而引发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另一观点以受损标的对两者进行区分。该观点认为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直接作用的标的,产生损失为直接损失,与此相对的其他损失即为间接损失。
  两种观点都曾被我所司法机关所认定。前者观点于《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附则(三)规定中有所体现,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后者观点在《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12条中呈现,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
  二、民法领域通说的"直接损失"
  行政赔偿法的产生,借鉴于民法中的侵权法,故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通之处。民法领域的"直接损失"又被称为作"积极损失",指的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行为与财产侵权行为等)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遭受到的损失。例如,加害人损害受害人财物,直接致使受害人产生的财富上的损失,加害人致伤、致残受害人后,受害人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上的支出。
  "间接损失"又被称作"消极损失",一般指应当得到的利益因为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而丧失的利益损失,包括:可得的财产的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利润的丧失、可得工资奖金的丧失、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但目前民法学界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者的区分,在某些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例如"贬值损失"的问题,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间接损失,但是如果结合到具体案例,比如一辆刚买的新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已经修复,其转让价值也会降低,则该贬值损失又应当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
  三、行政司法实践中所界定的"直接损失"
  结合上文中民法领域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可知,侵权行为致使如利息、利润、租金、劳动报酬等并非属于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归属间接损失的范畴。但从实践中看,我国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经将利息、租金、物品贬值等损失等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中。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键入"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等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找到以下似不应直属于直接损失,却得到法院支持赔偿的代表案例:
  1.关于物品贬值的损失的赔偿
  黎某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广州市中院([2014]穗中法委赔字第8号)确认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侦查为由拒绝返还黎某两辆奔驰车的行为违法,判令珠海分局赔偿黎某车辆贬损共计22万元,确认了对于物品贬值的产生损失的赔偿。
  2.关于银行利息的赔偿
  文昌市人民政府与海南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审判监督一案中,最高院做出判决([2015]行提字第26号),确认文昌市政府收回某医药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并应承担响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惠普森公司相应利息的赔偿。
  3.关于租金的赔偿
  在许某某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书([2017]皖行赔终42号)中确认了瑶海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要求瑶海政府赔偿许某某因该房屋被拆,实际造成其租金损失共计63.6万元,确认了对于许某租金损失的赔偿。
  四、行政赔偿法中"直接损失"的应然范围
  虽然目前众多学者以及法学实践者一直对行政赔偿法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做法颇有微词,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仍旧需要一段长时间的过程,故笔者建议,先行将以下两种损失纳入"直接损失"范畴进行赔偿。
  1.受害人请求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
  通常直接损失指的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或丧失,而可得利益一般被认定为间接损失的范畴。但是,可得利益可以被分為必然可得利益和不确定可得利益。其中,不确定可得利益是指无论侵权行为发生与否,都不能确定受害人是否能够取得的利益,既然无法确定,那么不对此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有理可循。然,必然可得利益,是为倘若无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将必定获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如若不对此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从一定程度上再度伤害了被害的利益,显然也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返还财产过程中的财产贬值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若扣押、没收财物能够原状或恢复原状返还给受害人,即可视为赔偿完成。然而,对于部分物品,如车辆、船舶、工业机器等,经过长时间的查封或者扣押,即便物品本身保管完好,没有任何毁损痕迹,但从未来使用寿命、市场折价等因素考虑,必然会产生财产贬值的问题。而该财产的贬值损失,明显由于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从一定程度上,也理应归入直接损失的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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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曹阳蓓(1995.9~ ),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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