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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摘 要: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格局当中充分发挥了社会协同的重要作用。公证制度不仅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关键词:公证制度;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服务民生;社会矛盾
  公证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在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纠纷冲突以及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公证作为非诉讼法律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和证明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證据法律效力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公证人充当着当事人法律顾问的角色,适时对当事人的经济和民事行为给予法律服务,在权利、事实、矛盾产生之前就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性引导,使其对自己行为有了法律上的规划,较大程度地减少矛盾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社会环境、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群众诉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和组织团体在横向、纵向、内部、外部之间都进行着广泛的交流、协作,产生大量的利益关系、经济交往和行为关联。在这些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公证较好地发挥了以下作用。
  一、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资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量增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用地、交通事故、经济来往和劳资债务等纠纷上面。公证处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办理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嘱,开展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合同、保全证据等,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分析矛盾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防止矛盾隐患流向社会。其中在运用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从单一维权救济保全,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面服务覆盖,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高效和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这大大增强当事人法制观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
  公证通过减少社会矛盾来促进社会和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件非诉讼的继承财产权利通过公证行为得到确权,不仅关联继承人、被继承人,还涉及到动产、不动产、股票基金等财产权力的确认,也涉及到财产传承、物权流转等涉及人民生活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决定着社会秩序能否健康稳定运行。公证的大量参与为社会提供了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法院实施诉调对接,实施司法辅助,其实都是公证在以自己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化解社会矛盾。
  二、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权利利益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保障。着眼于科学发展大局,健全完善公证制度体系,公证机构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提供优质专业的公证服务,有力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最高法院、司法部和银监会站在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后最高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作用"。在公证实践方面,针对逃亡美国的债务人贾跃亭,平安证券凭借公证机构的执行证书抢先将债权带入法院执行程序,并将贾跃亭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进一步强化了公证职能作用。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期间,公证机构积极保障服务土地联产承包、县域经济建设、粮农产品购销,大力拓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事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使广大农民在党和政府政策引导下,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广泛参与土地承包、市场经营, 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期间,公证机构积极服务于公司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公私经济体合作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和对外投资贸易, 通过协议公证、办理委托、证据保全、合同证明, 依法服务企业, 为企业提供规避市场风险和法律隐患的途径,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公证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为国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开发项目、商业贸易投资提供公证服务,深度介入股份制改革、企业改制、土地周转、房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企业经济行为,积极融入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大工程投资、城市开发项目等项目,确保地方经济活动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运行,为强化党委政府经济宏观调控,增强经济组织自身活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服务和有力保障。公证机构还积极服务于党委政府管理行为,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公证,提高了党委政府治理地方事务的水平,增强了党委政府的公信力、透明度。更广泛的是,公证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融合,通过办理出国境旅游、赴外留学、出国研修、移民定居、探亲走访、医疗服务、商务经济等公证业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工作便利、对外联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证积极还积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事务,通过办理村务公务、集体组织管理、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开展、土地流转等业务,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
  三、依法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公证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坚持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作为一切工作标准的原则,坚持依法公证、诚信公证,坚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公证管理和业务工作中严守公证核心价值观,努力维护公证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治理秩序。
  公证具有社会属性,本身即承担着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由公证机构广泛参与、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是世界各国政府加强社会治理的普遍性、有效性做法,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依法治国行为。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符合我国实情,满足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双方需要,符合小治理、大服务和小政府、大社会的先进社会治理理念,能够被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所接受。近年来公证实践说明,公证机构做为依法治理的有机组成,所参与的社会治理事件,实际成效非常明显。如参与公开拍卖交易、采购项目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基层组织选举、城镇建设,以及参与党委政府和经济部门、社会组织的公开拍卖、彩票开奖、针对征地、拆迁,都提前介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紧密联系,提供合理化建议,参与制定工作预案、工作流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切身利益。2017年5月全国首次公证摇号售房活动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张军部长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对摇号公证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公证制度以其职业价值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诚信体系的健全与否、功效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工作的成本与效果。在公证事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围绕公证事项,坚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遵循事实,依照法律,守住公平正义的底限,在法治的框架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守党纪国法、政策规章,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依法依规做事、依法依章维权护益,有效地阻止了大量违法违规、欺骗欺诈、失德失信行为的出现,积极教育国民遵守国家法律,讲求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成为促进社会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力量。
  四、坚持服务民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公证是法律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随着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公证已经延伸到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公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词。多年来,公证工作立足本职,牢固树立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公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事项、日常行为、生老病死、经济活动等诸多方面都密切相关。公证机构为群众办理了大量的家庭婚姻、財产物权变更、养老赡养、遗嘱委托等公证业务,有效维护了社会运行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 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富和个人财产,涉及到动产、不动产、股权、信息权益等诸多方面,人民群众更加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使用、处置好私人财产,公证介入到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引导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驾护航,推动营造和树立广泛的全社会公信力。
  公证在社会老龄化期间服务养老的作用更加明显。公证制度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中国在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当中,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公证以其突出的专业优势、极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搭起了老年人与法治化社会之间的桥梁。在养老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探索并构建多元化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公证行业承担着国家法律服务及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通过为民众选择和设计养老监护人、养老资金管理等综合方案,从始至终可以参与保障老年人的监护事务、财产安全、真实意愿、个性化需求等各项权益,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养老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公证机构通过履行服务民生、沟通群众的独特职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认识到公证服务是真心真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是代表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在具体公证工作中,公证已经逐步成为老百姓高度信赖的法律上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公证机构从便民、利民、惠民的具体细节入手,以创新服务民生,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拓宽服务内容,热情主动宣传法律知识,帮助解决和处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根据国家司法政策规定,公证机构积极主动为特殊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公证事务,提供绿色服务通道,为农民工、老年人、疾患人员、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优先服务,对一部分高龄、重大残疾、危重病人实行预约服务或指派公证员上门服务,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独一无二的职责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M].巴蜀书社,1999年.
  [2]自【美】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页.
  [3]施汉生.抓建设 促发展 赢未来——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J].中国公证,2009(10),第5-8页.
  [4]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精神略论[J].中国法学,1995(1).
  作者简介:
  谢群(1975~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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