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通过培训实现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提升的实践操作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产生和完善,法律职业人群体的社会价值日益凸显,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提升受到高度重视,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工作如火如荼展开,本文首先从我国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的必要性及现状入手,找出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忽视甚至是忽略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出通过培训实现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提升的内容设置及方法。
  关键词:培训;逻辑素养;实践操作
  一、我国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产生和完善而出现,是随着法律职业化的产生而出现的职业共同体,具有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坚决捍卫法律的独立自主性的法律技能型职业人。就本文的论述对象,从狭义上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四种具体职业的共同体。法律职业人在国家中承担着专业建设的职责,展示我国制度的优越性,播种公正、演示公正并捍卫公正。法律职业人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及作用使他们成为推动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法律职业人的成长壮大,是推动依法治国的步子大踏步向前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律职业人的法治化,为此,法律职业人精英化的进程就是我国顺利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而法律职业人的精英化离不开就职前的学历教育,更离不开就职后的在职培训。
  (二)我国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的现状
  首先,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日益受到重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养并不高,尤其是一些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按照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使培训对象获得目前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知识。为了改变法律职业人实际素质同人民的期望,社会发展需要相去甚远的现状,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日益受到重视,各种现场的、网络的培训形式不斷开展。仅以法官培训为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02月21日就专门发布了《法官培训条例》,明确规定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初,"中国法官培训网"正式开通,这为法律职业人整体素养再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保障。
  其次,培训内容根据职业要求,围绕整体职业素养设置,也是丰富多样。法律职业人的整体职业素养包括以下几方面: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素养,其中专业技能素养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培训内容也大致围绕上述要求而设置。从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人在职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受到高度重视,同时也强调专业技能培训,所以基本上能兼顾各方面,同时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还有所侧重。仅以司法部门的法官培训为例,我们从各种培训课程的设置上可以明显的看出,培训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把握法官培训正确政治方向,同时突出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培训,课程内容与"八个本领"要求密切相关。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职业人培训内容设置是全面的,科学而合理的。
  再次,存在忽视甚至是忽略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法律职业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专业技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法律职业者从法律的角度即运用法律概念、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推理技术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该项能力自古以来就是法律人和法学家都要必备的素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接触法律的人员所必备的常识和技能。而法律工作者实践的过程就是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发挥作用的过程,思维能力的强弱决定实践能力的强弱,构成了实践能力的内核。
  从目前看,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能力的形成基本是在大学阶段,主要是通过法律专业教育中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课程来完成的。但是,法律逻辑学在现实的教学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使很多法律类学生在历经了几年的学习后,甚至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仍然不具有应有逻辑思维能力,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普通人"的程度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工作者"的转变,出现准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的初步养成不尽如人意。还有一些根本就未经过法学院正规训练,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逻辑,可能也在使用逻辑思维,但这种使用主要依赖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累积的"逻辑感觉"。
  但在我们现实的各种培训中,尤其是基层培训中,受时间或资金的限制,培训中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或解读上,即使当中或多或少会涉及思维方式的内容,也只是偶尔的、朴素的逻辑思维的闪现,逻辑思维方式并没有内化为法律职业人日常的思维方式。
  二、通过培训实现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提升的内容设置
  法律思维能力固然不可能单独依靠较短时间的培训课程就能实现,但缺少关于法律逻辑思维的系统培训和学习必然是有极大缺憾的。为此,笔者认为:在职培训中应合理增加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借助高效的专业辅导,大大提高法律职业人的逻辑素养,弥补重要培训内容缺失的遗憾。
  (一)为有效提升逻辑思维能力,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的原则
  (1)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大学阶段的法律逻辑课程涵盖内容非常丰富,高度抽象、枯燥难懂的学科特点增加了学习的难度,这也是许多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在初步养成阶段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的逻辑思维方法虽然很多,但经常使用的逻辑思维方法不过寥寥几种,而且都是传统逻辑学中最基础、最简单的方法。法律职业人毕竟不同于在校的大学生,他们通常都有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学习时间及其有限。因此,培训内容在设置时坚决避免简单的将大学法律逻辑课重新搬回培训课堂。而是要有选择的把那些与法律工作者工作实践密不可分的逻辑内容纳入到培训课程体系中,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因材施教的原则。现实和历史的原因使得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就以法官为例,在一些基层法院,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法官只占极少数,大多数法官未经过法学院正规训练,经验多于知识。他们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逻辑,可能也在使用逻辑思维,但这种使用主要依赖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累积的"逻辑感觉"。还有很多是经过正规的专业训练和学习,其逻辑素养在初步养成阶段虽不尽如人意,但毕竟在学校中接受过法律逻辑课程系统的学习,在或长或短的工作实践中也培养起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在内容的设置上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
  (二)根据培训对象科学设置培训内容
  法律职业人作为一个大的职业集群,包含几个具体的职业门类,虽然工作都是围绕具体的案件而展开,但在立案到侦查、法庭辩论到判决过程中,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工作方式方法,思维方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侦查过程中,特别是侦查初期,正确的假设对案件的侦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侦查假说"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法庭辩论阶段,要想揭示谬误,识破诡辩,熟知逻辑规律和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在审判阶段,主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要想将事实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推论必然地推导出结论,通晓三段论的推理规则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众多的逻辑知识,相关的逻辑方法中,被经常用于侦察实践,司法实践中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选言法、假言法,直言三段论,类比法,归谬法等。法律职业人在侦查实践、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将这几种方法"信手拈来",就几乎可以终身受用了。因此,以上相关内容应成为提升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能力的必修内容。
  三、通过培训实现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提升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培训中,必修的逻辑内容要以何种方式出现在培训课堂上才能产生最理想的教学效果,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理论最大的功利性在于实践性,任何一类具体的法律职业人,工作都是围绕具体的案件而展开的,从立案到侦查、从法庭辩论到判决。因此,法律职业人掌握法律逻辑的相关知识,提升法律思维能力的功利性在于能更公平合理,高效快速的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和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培训课程中的逻辑知识讲授应源于案件,归于案件,以具体案例为入口,围绕隐藏其中的逻辑知识而展开,层层剖析,抛弃以往那种以抽象的逻辑知识讲授为主,简单的案例为辅的教学方式。
  (二)讨论法
  以案例为载体的课堂讲授完成了逻辑知识的传递,是否达到理想的培训目的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为此,笔者认为最好的检验方法就是讨论法,为培训者设立完全以他们为主的案例讨论课。培训教师将精心选取的典型案例呈现给培训对象,然后根据人员的多少,或集体讨论或分组讨论,讨论的主角是学员自己,他们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形式并從逻辑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在其中只是起到启发和引导作用。这种形式的讨论,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的理由充分,逻辑推理更合理。如此才能真正教会法律职业人掌握、运用相关的逻辑思维方法,并能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使逻辑真正成为经常使用的"思维武器"。
  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决定我国法律职业人的精英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的提升也不是信手拈来的,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学习,在职培训工作的科学展开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春华,尹敬勉.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律逻辑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J].教学论,2009年第7期.
  [2]张敏.论法律职业人队伍是依法治国的支柱[J].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7期(下).
  [3]胡杏.困境与出路:对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法官培训网,2018年.
  课题项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级课题项目:(课题编号:201805)的阶段性成果。
网站目录投稿: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