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金融的发展经过初步的探索,野蛮的生长,进入了眼下欣欣向荣的发展阶段。监管放松的同时,意味着希望,也潜存着风险。 近期,监管层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表现出更多的谨慎,央行和银监会纷纷祭出新政,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银监会传达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的"十二条细则",无一不是针对潜在风险而来。《英才》记者将对这两项新政做细致分析,探究新政对民营金融发展的影响。 第三方支付收紧 民间热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尤其引人注目,这几款规定不但会影响第三方支付的部分经营模式,甚至会影响消费者的支付及理财习惯。 下面分两部分,运用图表方式来阐释具体条款的内容及意义: 第十五条第三款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考虑到目前客户对小额支付和日常缴费业务的便捷性需求,为兼顾业务风险可控和灵活性原则,本条款规定,在办理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时,支付机构可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但这必须经客户与银行通过协议明确约定,且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不因此而转移。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和贷记账户),不可用于转账至其他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第十六条第三款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从支付账户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及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定位出发,本条款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规定了限额(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此限额管理)。对于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下面再看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一、本条款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提出了限额管理规定。本条款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属于本条款规范范畴。 二、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加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护,本条款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单笔、单日累计限额;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本条款参照人民银行针对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了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考虑到客户在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为兼顾安全与效率,本条款允许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但这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支付机构对该笔交易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二是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额管理。 三、相对于单位(企业)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此本条款着重于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通过强化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支付安全验证等级与限额相关联的管理要求,引导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第二十八条是各媒体集中关注的条款,很多人将其误解为每日支付限额只能为5000元,多出部分需通过账户银行端进行账户对账户的交易,致使资金无法全部得到保障,但事实是,此条款仅对保护性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限额影响,目前应用广泛的几大平台(如支付宝等)由于采用的支付安全措施已经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两类以上要素,所以对其支付的影响不大。 民营银行提门槛 银监会对于民营银行的发起设立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要求原则上两三家主发起人净资产之和不低于100亿,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这是银监会于7月传达"十二条细则"的核心内容。虽然非硬性指标,只是参考指标,但也是对民营银行的发起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表为拟设立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持股比例、发起人净资产状况,哪些符合条件,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