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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随着一系列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也变得越来越规范,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通过简述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现状,剖析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角度提出了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一、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度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就是指针对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且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其法定权限给予行政惩处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省级、地市级别、县级四级的行政主管部门均拥有对于烟草行业的监管权限,可以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反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烟草专卖资格和强制收购等。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执法机关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既烟草专卖制度下行政执法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特征
  1.旨在维护行政垄断经营制度。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就是国家依据法律对于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进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张贇.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过程中若干程序问题[D].复旦大学,2009.]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都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行政垄断,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烟草专卖法》也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现行的烟草专卖行政垄断制度。
  2.核心要件是"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度是立案、审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全环节的过程和顺序的总称,强调的是程序的合理和合法。
  3.行政处罚决定是程序运行的最终法律效果。在行政处罚程序运行的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运行结果都是指向具体的涉烟违法行为,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1.管辖制度分工不明确。目前有权进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四类,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海关。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这四个部门都有较为明确分工,但实际上其职权多有交叉错位的情况,有一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辖。这也使得在实际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各部门间不能够较好的通力配合。
  2.部分法律不能适应实践现状。现行的《烟草专卖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已经较为适应当前的执法实际,但是近年来烟草违法案件趋向于复杂化、多样化,需要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
  (二)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权限受限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仅有对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权,而没有对违法物品的查扣权,这就可能会导致保存期限届满后证据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其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当发现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时,只能移交工商行政部门,执法效率低下;最后是上路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无证运输的涉烟违法行为拥有检察权,但是根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能够拦截检查行驶车辆,这使得烟草执法部门在掌握线索后还需要会同公安部门才能够实现检查目的。
  2.调查取证执行不当。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取证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佐证处罚结果的公正性,但实践中有很多执法人员取证时多有不规范发生。第一是取得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当场制作的勘察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要见证人注明情况,但实践中很多没有见证人在场,使证据效力受到质疑。第二是证据获取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未经审批就先执行登记保存、清单清点数量不明确等。
  3.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对于涉及款项较大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听证程序的地位较为尴尬。一方面组织听证花费的资源较为庞大,另外一方面是听证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取得理想效果。
  三、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度的完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完善的立法才能够指引正确、合理的执法活动。在立法时要注意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职权划分,完善各类案件的涉案管辖分配。对于一些规定较为模糊的条文,有针对性的进行细化立法,完善和补充相关操作性的规定。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育是重点问题,要将依法行政的思想贯彻落实于执法的全过程。首先要建立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准入门槛,进一步晚上准入机制,同时要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其次是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的执行行政处罚程序,保证执法活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能够符合法律要求,力求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制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就內部监督而言,不仅要发挥本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要调动上下层级之间的监督,对于错误执法、枉法不查的现象严格处置。同时还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于执法机构监督,让相对人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有知情和发声的权利。另外还要拓宽监督渠道,让公众能够多途径多角度的参与到执法监督活动中来。
  四、结语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有助于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一个融合了立法、执法、监督的动态过程,其进一步法制化也需要立足于这三个角度。惟其如此,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为民、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苗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分析[J]. 现代商业,2010,(11):270-271.
  [2]胡哲,陈然.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J].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05):78-82.
  [3] 行政证据制度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徐继敏,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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