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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摘 要:目前公证机构里最常见的是继承公证。一些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谎报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因此加大了公证员的职业风险。怎么去避免公证员执业风险,是公证事业长期发展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公证制度;素质经验
  一、继承公证概述
  我国民法里面,继承的意义是个人作为公民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后,一句相关法律程序来把遗产传给合法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是法院宣告死亡后的人,继承人是合法接受遗产的人。
  在大陆关系继承制度中,有必要澄清死者财产应如何处理。继承不只是为继承公证制度之下的继承行为。《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需要以此为基础。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若每个人想要继承财产,第一要去给公证机构提供有效真实的产业协议证明。这是公证的先决条件和依据。要了解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相关情况,为确保相关权益,公证机构可以去遗产所在地仔细核实。各方应当按照上述申请提供相应的信息或委托文件。公证人员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而在公证审核的时候还有许多问题,比如是不是依据各个人统一来准批协议等,是不是接受处理或者是考虑到孩子的权益等,一些做法需要解决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风险
  法律出现矛盾,法的空白及法律缺少实际性都是法律的风险,而其中法律矛盾是公证机构继承公证时候会频繁出现的一种风险。对于实际法律的运用,如《继承法》、《女婚姻法》、《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因为上个年代《继承法》和相关想法有着进步,《婚姻法》2001年实行。《物权法》是在2007年才实施的,所以在许多问题上应用不同的实体法基础,会有不一样的情况出现,最好的是依照准则去合理运用《继承法》意见,在这点上,比普通法要好,新的法律是否适用,相关机关还没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解释,所以对公证机构会有不好的影响。其中有一个说的就是继承。当解释公证处介绍处理这种情况的权力时,很可能被认为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误解。
  法律的空白与操作性风险是与法律矛盾互相对应的。我国《继承法》是在上个世纪出台的,很多条款还缺少可操作性。但公证机构怎么办理继承公证呢?至今没有一部办证规则予以具体规范、所以对公证机构在处理继承公证时会出现问题,到现在还只是寻求如何解决。比如怎么样认识到自然人有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怎么样认识促成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等。还急需完善准则,没有办证准则指导下的继承公证,在外面很难建立公信力,对于内部也無法确保办证质量层次,只要牵涉到诉讼,公证机构又没有言语的权利,完全依靠法官个人对案件的思考。
  (三)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这种现象的因素一般是缺少当事方的完整性和证据的理念,由后退引起的物质核查。目前,虽然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人们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传统道德价值依然存在,因为现代经济思想与传统道德交织在一起,也是传统观念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另外,国家的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的法治,和谐社会不恰当,也为当事人不诚实的行为宽容,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后果。这样不诚信的情形出现时,公证机构很难在公证时做出正确的决定,并且因为公证机构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落后等审计材料仍然采用传统方式,具有一定风险,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
  (四)无法定公证带来的生存风险
  公众继承有很大关系。有几百元的银行存款担承担,也有巨大金额的公司股权类担责。继承一般考虑到公证。一些人不了解。什么是公证人?什么法律依据?因此部分当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废掉了文件所要求的准确房地产继承公证,也是迫于无奈,2008年建设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法》尚且规定不完善,公证机构防范继承风险。
  三、继承公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转变观念
  公证机关最重要的是思想的转变,继承员范围内处理担任公证人的角色不只是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而是担责法领域的专家,专家群众供给人员不一样的是,服务不一定需要每类都熟悉,不是处理继承盖章完就可以。民法理论、相关政策法规等要熟悉,要密切留意继承审查实践,认识部门新的规范,双方当事人不好证明的时候要主动指引他怎么去证明。
  冲突局面,继承事务的公正证明;这个证书相关注册部门不予接受,应双方妥善处理协调,让继承人、注册部门供给了许多方便。如证书继承,相关企业应立即提供一个平台。以防止出现双方隐私泄露,便于查询,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应主动与相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发表在权威期刊上。基于此,公证人要最做的是及时和税务机关良好交流。
  (二)告知义务的风险与防范
  《公证法》是基于公证机关确定的义乌告知法律准则,不准许当事人承认告诉公证人的事实。也不会对公证人有关争议已经完成了通知的义务,但希望履行这一职能,公证人员的身份认定为专家身份,尽可能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其公证公正合理。同时在日常的义务通知下,还应该知道以下内容:首先作为继承的处理,遗产继承应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些是在继承公证中相关出现的问题要得到解决,公证机构要妥善处理好。其次对于税务问题的告知后得到相关遗产的继承人,也是一项重大的内容。
  第三,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问题,或遗产可能对放弃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有必要详细通知各方,原弃权是放弃继承权,后者是直接遗弃继承遗产。放弃之后的法律影响应该留意各方解释,公证人不再享受应有的权益了,如果各方还想得到应有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认定与防范
  到现在为止,司法部无有对为继承人的死亡而供给怎么样的死亡证明准则。目前,公证业务在实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需要当事人供给医疗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殡仪机构的《火化证》,因为这四类证书是国家官方机关出具的,有足够的效力可以证明被继承人相关生前信息,而不能通过以上机构出具证明的,应该由哪一些部门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怎么样确立有效性,公证人要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及业务技能。在各方提供死亡证明的同时,进行专项调查,可以查看机构颁发的证书,单位同事和实际看到的坟墓等,做好检查,并附上相关图片,以完整事实及相关死亡证明。
  (四)对继承财产权属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在实际的工作中,公证员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一般都是药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财产登记的方法不一样,比如在《物权法》实行之前,房屋的登记,相关部门记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时,上面的基本上是夫妇两方的一人,若公证员在处理住宅继承公证时,可以依据正常的财产分配进行,第一要想到这个房子是不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是婚前财产,抑或是其他情况,相对的风险很小。而处理商铺房子的继承里,若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形之下,一定会引起此房屋归属认定的风险。因此公证员要深刻思考这个房子是不是有其他共有人的可能情况,一般可以运用新闻媒介等,把其继承的财产广而告之,使继承人做出应有的承诺,如果其他人把控权利时,应无条件地去归还财产,对于公证机构所造成的不好影响也应该承受在内。
  四、结语
  要做公证工作,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新手段,加强宣传力度,使许多公民了解继承公证的巨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真全.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6)
  [2]李东明.如何更好地防范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J].中国公证.2010(10)
  作者简介:
  喻萍(1975.9~),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学历,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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