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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监督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结合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下矫正罪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部门,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执法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唯一合法机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构建了"执行主体与决定主体适度分离"的模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对法院、公安、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协作制约了监督效果
  社区矫正分属不同的单位,相关信息的获取依赖于多个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仅在内部就需要与公诉、反贪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而在外部则需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沟通协调。在缺乏有效协作的情况下对出现的问题需要到不同的单位了解情况,来回跑,重复监督,监督效果受限。当前日常监督工作中仍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前往基层司法所乃至基层单位了解情况。
  (二)"人户分离"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
  "人户分离"即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目前大部分法院只是将法律文书寄送至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造成实际管辖地司法行政机关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或者缺乏法律文书,无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及时进行管辖,且社区矫正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工作衔接机制,导致人户分离人员,尤其是外来户籍人员的交付执行环节容易迟延和脱节。此外,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到司法机关报到,也是造成漏管、脱管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监督缺乏切实可行的保障
  当前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对违反检察监督的行为并未赋予明确而有力的强制性措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审查,但并未进一步规定,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拒不重新审查或审查之后发现错误拒不改正的应当承当何种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在整个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仅仅只有建议权,而这种建议权又无法得到强制性保障。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
  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深度和广度,建立"全程监督"的联动长效机制,具体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联合监督。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进行不定期核对,及时发现并协同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确保监控帮教到位。二是建立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社区矫正的整体合力。
  (二)加強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保障
  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强制性措施,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纠正建议不采纳时,增加复议程序,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不执行也不提出异议的,明确应承担的其法律责任,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明确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同步监督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流平台,积极争取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强化与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的情况通报、情报共享等工作机制。构建动态与同步监督,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途径,通过加强外部协作机制,以减少重复劳动,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与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检查时,做到当场了解情况,当场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建议,当场落实责任人,当场明确整改措施,达到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的执法情况,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而构建同步监督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时效性。
  (四)整合资源,积极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前期摸排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依托派驻检察室优势,积极利用派驻监狱检察室在办理罪犯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案件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详细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认真做好台账收集工作,为即将进行的社区矫正做好前期摸排工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监管,进而提高检察机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能力。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案件责任机制
  一是检察人员应增强监督意识,树立依法监督的意识特别是监督的责任意识。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监督意识,积极改变传统的以程序监督为重,紧跟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及时更新检察监督观念。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主办就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的责任机制。完善各种保障措施,积极调动检察人员办案的热情与积极性,将监督违法矫正作为日常案件计入检察官个人办案数量中,将是否履行好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作为检察人员考评、考核的一个项目。三是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社区矫正监督权力清单,明确检察人员的履职范围,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纪律约束力,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培训力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以及业务素质,全面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依法开展。
网站目录投稿: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