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辩论、演讲在校园的不断兴起,大多数同学们已喜欢上了哲学课。然而,不少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就是分不清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我们知道,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决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本人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在概念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基本思维方式。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确定性;客观事物质的变动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性。概念的灵活性必须以客观事物的变动性为基础,事物变动的幅度决定着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范围。一句话,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 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官僚主义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正如,有些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 除此之外,大多数商家把商品价格提高许多再说大降价、大销价、打折等,混淆了降价、销价、打折等概念,让消费者不明事理,被商家蒙骗,使消费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失。 据上,列宁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主观主义,——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应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和社会实践都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是正确的先导;失败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驴就变老母马"。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可见,唯物辩证法是有条件的转化论,诡辩论则是无条件的乱变论。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有一个著名的诡辩家叫做公孙龙。他提出了白马非马的理论—白马和马不是一个概念,白马的白讲的是色,而马却是形,但马只讲了形。所以白马就不是马,有一次,他出关,规定马不能出关,但是公孙龙给官吏讲了白马非马,官吏听了一时糊涂,放他走了。在这里,公孙龙把一个个体从一个整体中切割出来,说这个个体并不属于被取样的整体。否认了世间万物的相连性。按照这个理论,我们就可以说"iPhone不是手机"、"公孙龙不是人""母猪不是猪"这种荒谬的理论。 然而,世界上的事物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世界上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也没有不同一般相联系的个别。正如列宁所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 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正如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和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 第四,在真理二重性问题上,是坚持真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还是只讲甚至夸大相对性而否认绝对性,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之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作为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客观的,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相对之中有绝对,二者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真理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联系,只讲真理的相对性,不讲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或者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 第五,在事物的现象和本质问题上,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流,还是抓住事物某些表面现象的相似之处,故意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一个区别。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形态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外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變的、丰富多样的,有真象和假象之分。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本质隐藏在事物内部,是相对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离开本质的纯粹的现象,也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各有特点、互不相同,又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现象与本质的内在联系,抓住事物表面现象的某些相似之处,把不同质的东西混淆起来,搞乱是非界限。 另外,在运动和静止的关系问题上,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全面性问题上,唯物辩证法与诡辩论也都迥然不同。总之,唯物辩证法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即矛盾的观点看世界。而诡辩论则是形而上学的变种,它从赤裸裸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出发,一切以"我的需要"为转移,任意择取事物矛盾的某个侧面,随意地加以引申和夸大,从而歪曲事实真相,否定客观真理。诡辩论之所以不同于辩证法,就是因为它用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用似是而非的"论据"进行强词夺理的辩解,以伪证的谬论冒充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