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征程中,努力建设社会公正既具有重要的工具性意义,又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建立社会公正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普遍受益原则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实现普遍受益为原则。 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对社会公正的要求之一就是平等地对待各个社会阶层的成员,杜绝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力向少数人、少数阶层集中。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5]实现普遍获益目标,首先,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维护和满足。我们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财政或其他社会渠道直接援助社会的弱势群体,使其基本生活条件和尊严得到切实保障,能够享受到文明进步的成果。其次,始终关注社会成员的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几个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重要方面。就业意味着拥有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意味着能够平等地介入社会生活,意味着人生和事业上有一个基本的发展平台;教育是社会化的必要手段,必要的文化素质可以协助人们获取生活中其他的有益的东西;完善的保障机制可以解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将生活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这些措施有助于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为人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再次,以公共利益为原则还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能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提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人们的损失额而认为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6]孙立平认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经济增长取得的成果与人们的生活水平之间,经济增长与生活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断裂"。我们距离共同富裕还有很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使"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7] 二、要注重国情,量力而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千百年来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但是公正的人道尺度只有和历史尺度相统一,社会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公正的观念以及制度规则的建构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能超越我们改革的实际。起点的平等、规则的公正、基本权利的平等、按贡献分配、按需要分配等只有与人们的生活密切关联时才有实在的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首先要立足于改革中突出的、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公正不是抽象的、脱离具体时代和社会生活的。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关注社会公正必须正视并解决改革过程中突出的、人们所关注的社会问题,不能脱离我国实际去照搬照抄外国的理论和原则,也不能搞擦边球,回避问题。目前我们的社会公正在许多领域尤其在收入分配、城乡差别等方面面临着很大挑战。近二十年来,我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就呈现出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8,已经严重超出0.4的国际警戒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正常的职业差别外,还包括政策对不同地区的倾斜、城乡二元体制以及不同群体在市场经济中起点的不平等等因素。 另外,性别不平等造成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性别歧视。此外,权力运行所引发的各种形式的腐败,也极大地降低了国人对包括社会公正在内的社会和谐度的感受和评价。构建和谐社会既然要以提高社会公正为重要目标,就必须改善和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优化社会秩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还要协调理想的公正与现实公正的关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是社会公正的道德前提,也是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理想的公正往往是社会中的个体依据自己所认同的道德观对生活关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进行的价值评价和期望。这种评价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带有个人所处群体或阶层影响的痕迹,因而具有片面性和主观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可能是相脱离的。现实公正则是基于当前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是不同阶层、群体通过博弈而达成的重叠共识。理想公正与现实公正存在着一定距离。这一距离的存在是社会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障碍,解决不好会拉大二者之间的差距,引起一部分人的不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协调的好的话,不仅不成为障碍,反而能够提高公正原则的实现程度,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坚持法治化原则 健全的法制和法律体系是社会公正的主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个目标,和谐社会所建设的是一个文明和开放的社会。在开放的社会里,互不相识的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交往不可能依赖个体的人格,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为人的行为设定边界,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公正本身就是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正原则在法律中的功能发挥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公正原则的实现程度。而且,法律公正是保证社会公正原则在其他领域实现的前提条件。依靠一套健全、严密、完整的法规体系能够规范不同主体的活动,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依法行政,避免国家权力的过渡干预。吴敬琏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从经济本身出发,它需要法律,如果没有法制可依,这个蛋糕就做不大,甚至做了一个馊蛋糕。" 从制度层面讲,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在我国当前的改革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亟需健全。因此,胡锦涛在就任国家主席的讲话中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作一个首要的目标。法治化体现了政治文明的方向,也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法律规则要以公正为道德前提,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简单说,就是法必须是良法。法治并不简单等同于各种事情、各种社会行为都有一种法律来调节。法律有优劣之分,法治有着更高的要求,只能是善的。宪法、法律必须体现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的权利。其次,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人民法院缺乏依法审判的独立性。再次,要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传统社会一直将法律视为统治的工具,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突出表现为特权意识,义务本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往往靠关系而非法律。为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让公民在法律的必然性与自我的更高追求的结合点上,把握自身发展和行为选择的方向,不断超越自我,走向自由。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P9. [2][6]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P3,P57-60. [3]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的宪法与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176-182. [4]张玉林.中国城乡教育差距[J].战略与管理,2002(6):P62-6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二版第一卷.P243. [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P19. [8]江平.吴敬琏.关于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对话[N].社会科学报,20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