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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关注。从目前的社会来看依然有很多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暴利针对食品药品方面进行犯罪。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要针对食品药品犯罪进行有效侦查。从现阶段来看,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工作一直是关键点。如果案件中对于食品药品的检查不准确、不规范则很容易造成案件无法持续办理,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会降格,无法起到有效的打击犯罪作用。本文通过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更好地帮助食品药品涉案物品司法鉴定水平有效提升,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快速处理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实体的特性,又要按照程序的特点来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实体性分析要针对相关的程序问题加以认定,包括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法律保障等方面。但是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既没有实体法也没有规范,所以导致食品药品司法鉴定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造成很多的犯罪嫌疑人被轻判,为此要积极加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效果提高鉴定质量。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概述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着整体国民的身体素质。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非常严重。在刑法上,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着明确的概念,即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相关食品药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等刑法进行处罚。这些罪名如果成立,对于整个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确定这些罪名之前,要针对食品药品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这也是整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处罚的关键点。对于食品药品的司法鉴定包括了食品药监局,质量监督检查局,农业部,工商等多个部门。
  二、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涉案物品鉴定主体不明确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很多的执法部门为了配合检查要求会设置相对应的检验中心,从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验。公安系统在侦办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過程中,通常会协调各部门进行相对应物品的检测[1]。但是在检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行政部门的检测中心进行协商送检,而食品药品鉴定机构要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的要求进行检测,但是却不能够保证所有的检验机构都具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存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一般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此外,由于地方性检察院和法院对不同涉案物品相关的司法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无法确切地找到相对应的机构做出的检测报告进行重点判断,这样也会导致有的检察院或法院只对省级行政以上的鉴定意见加以认可,对于其他级别的不予认可,而有的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对市级的。政府部门相关鉴定意见加以认可,对于其他鉴定机构的意见却予以否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鉴定机构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时效性。在这种情况下,要花费民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联系鉴定机构,并且确定具体的检验流程,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办案效率。
  (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率比例低
  由于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报告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鉴定意见和鉴定标准、可靠性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相关的鉴定机构无法明确检验标准,只能够为相应的涉案物品提供数据,或者表明某种物质超标的情况,却没有给出相关的结论。这样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由于证据形式与刑法的证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很难被法院和检察院采纳,最终造成检验证据失效无法定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降格处理或者直接释放。
  (三)难以出具相应的检测鉴定报告
  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具体的检定报告,所以会造成建司法鉴定效果不理想,一方面由于食品药品很容易变质腐烂而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对于这些食品的鉴定很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另一方面,食品由于大量的添加剂,导致无法准确的判断出食品的各种含量,最后由于食品药品鉴定的时间比较长,导致食品药品鉴定的效率受到影响,最终也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刑事责任。
  三、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相关对策
  (一)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通过保证司法鉴定的有效性,加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是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认定。明确过失或故意之间的关系,提高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定刑标准。
  (二)建立健全各部门检测鉴定的联动机制
  在针对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物品情况,统一相关的鉴定标准,明确鉴定机构的检验机制,保证鉴定意见能够在药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起到相应的作用,提高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问题再次发生,公安机关应该针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初级检验,并且在初期鉴定和犯罪行为认定的过程中,通过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控制避免危害扩大。还可以联系鉴定机构针对鉴定的实际需求,增加鉴定设备,保证鉴定物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统一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的特征进行判断,并且增强对于其他部门的联系,保证实际需求和统一标准,有效地提高食品药品鉴定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从而有效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行加重处罚,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提高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四、结论
  本文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涉案物品,司法鉴定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明确了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鉴定标准,增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进一步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商小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探讨[J].现代交际,2017(15):46-47.
  [2]林锐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作者简介:
  吴丹(1990.4~ ),女,江西吉安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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