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在我国已适用多年。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东部地区逐渐建立了实施社区矫正的机制和基础设施。但西部农村受限于经济条件等因素发展滞后,尤其是应当以特别机制实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但西部农村亦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发挥优势亦能帮助西部农村社区矫正的发展。 关键词:法治;西部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西部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中国整体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占比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但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矫正人员,约占中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70.1%。[1]基于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农村以留守人员为主的情况,在农村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占比重可达到一半以上。以四川省为例,在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中,主要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和情节轻微的暴力类犯罪。导致这个情况的原因,是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管教和学校教育的结果。从犯罪学的社会因素分析,农村未成年人在完成义务教育后,较少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再无法外出务工的情况下,继续留守在农村地区便导致其容易做出轻微的犯罪行为。以上是对我国西部农村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构成、现状及其犯罪成因的描述与分析。 农村社区矫正以乡镇为单位,乡司法所成为了社区矫正的主要参与部门。在我国西部偏僻的农村,司法所人才引进困难,缺乏相应的技术与经验,社区矫正工作难以保质保量完成。社区矫正主要侧重于监管,在矫正项目上仅仅采取了集中教育的方式,甚至部分地区极少开展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所需采取的特别措施,目前尚不能有效的实现。许多地区只能做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一般监管,甚至在偏远地区,在登记备案之后的一般监管也是较为困难的。从收效来看,西部农村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亦未能达到帮助其再社会化的要求,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被执行社区矫正期间缺少矫正教育,缺少社区力量的参与。 二、西部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 (一)自然和经济的制约因素 与东部不同,西部地区远离我国经济行政中心,且以山区为主,村与村之间间隔较大,农村居民居住较为分散,民族成分复杂。以川北绵阳平武县地区为例,该县5974面积平方公里,多为山区,人口18.39万,而且汉、苗、藏、彝等多个民族混居。乡镇以下的自然村落,除地理位置上相隔较远,多民族混居外,道路交通设施也十分的落后。司法行政部门在乡以下无常设机构,但地理位置上,场镇的行政中心可能距离下面的自然村落十分遥远,这导致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的执行困难。而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要求,西部农村未成年人要去城镇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矫正教育,这势必也将增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成本,使其生活更加困难。 西部农村是我国贫困县、村的集中区,地方财政收入过低,地方政府对社区矫正的补助与财政支持较少甚至是没有。这导致基础设施条件落后,无法修建社区矫正执行设施,更遑论如东部一样建设社区矫正中心。而落后的经济条件社会可参与的力量薄弱,也制约了当地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度,也使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收效甚微。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技术落后 虽然西部农村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较少,但由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样缺乏,导致每一个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都有较大的工作量。[2]由于偏远地区的农村收入条件、发展前景的制约,使司法所人才引进困难,无法组成具有各专业人才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团队,更无法运用科学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 没有专业的人才,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心里辅导、技能培训等工作,只能流于形式或根本无法开展。因此,西部农村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停留在粗放式的管理状态,即普通监管至服刑届满之日即可,缺少从监督管理到矫正教育到再社会化的过程。这使得西部农村地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更像是在家中被"软禁",而非真正地接受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三、西部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新思路 (一)开展学徒制度进行技能培训 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基本上辍学较早,缺乏专业技术使得其在服刑后也很难外出找到工作。而经济上的困难和生活上的无所事事是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之一,若不改善此境况,农村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将会上升。向其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是有效减少其再犯罪,使其再社会化的途径。 而西部农村保留着传统的乡土社会,尚存在着大量的传统工匠。如石匠、泥瓦匠、木匠等工种技术可以提高其外出务工的竞争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在农村地区工作,熟悉乡土环境,可以做通当地一些工匠的思想工作,使其接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为学徒。在教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可以使得未成年人服刑人员在学习的过程逐渐积极向上。并且,这些"师父"也能在这段时间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起到监管作用,对其行为进行考察,成为重要的社会参与力量。 (二)发挥乡土人情社会的作用 在西部农村地区,仍然保留着非常传统的乡土人情。在传统的乡土中,血缘和地缘是有密切联系的。[3]农村地区的人情社会长久以来作为执法的阻碍而存在,使得法律在落后农村地区执行困难。但农村人情社会中的亲属关系,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一旦运用这种社会力量,就能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进行帮助。尤其是在长幼有序的乡土社会中,加之现今西部农村普遍存在的留守村的情况,长者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提倡亲属、邻里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帮助与关爱;在家族体系浓重的农村地区,发挥家族對服刑人员的管理与教育作用。提升未成年人进行积极行为时的荣誉感,和进行消极行为时的羞耻感。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本,又能弥补矫正教育工作与未成年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不足,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四、结论 西部农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着自身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我们应以充分认清现状,对当前困境做出认真分析,并找出新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张凯,张东.河北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策略[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武月冬,马艳丽.社区矫正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建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2期.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作者简介: 李麒(1992~ ),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