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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监督行政机关的移送涉刑案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主要职权散见于多个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基本可分为四个步骤,分别为线索来源、审查决定、立案监督和后续跟进,但是其在运转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使得整个的监督机制不能顺畅进行,其主要问题有线索数量少、认识不到位、调查方法缺乏多样性以及监督协调难等。但是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相关立法不足和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定位不准确所导致的,因此我们要先明确监督权限,再完善相关立法,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本文将根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现状,讨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并进一步分析问题的根本成因,积极思考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现状;存在问题;根本成因;解决对策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涉刑案件的现状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主要根据两个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一部是在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刑犯罪案的规定》,另一部是在2011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除此之外,不同的省份也出台了许多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实际运行现状
  就目前移送涉刑案件的现状而言,侦查监督业务发生了令人可喜的转变,由办事模式转变为了办案模式。在本文摘要中提及的四个部分是当下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具体全面性的概括。另外,近期在线索来源中增设了主动抄送的内容。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线索数量少
  在实际的操作执行中,监督线索存在着一些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监督线索的三个来源渠道分别为,举报渠道、办案发现渠道和抄送渠道。关于举报渠道,许多的行政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具体操作不是十分了解,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举报渠道的线索不能够及时地发挥出自身的最大价值,而在办案发现渠道中的线索来源在就更少了。因此,监督行政机关对于移送涉刑案件难以进行全面的了解,更别说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涉刑案件线索了,而抄送渠道指的是通过抄送案件的方式来促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二)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认知不够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的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仍旧停留在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层次上,对于有关的监督内容存在着认知不足的问题,这样一来许多的行政机关只是将涉刑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甚至有些人没有意识到需要进行抄备检察机关的工作,这些情况将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配合不到位。
  (三)检察机关调查手段缺乏多样性,增加立案的难度
  在执行案件期间,许多的相关行政机关不具有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利,也不能永久性扣留财务。因此在很多的移送涉刑案件中会发生当事人逃逸,赃物转移的情况,在对待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因自身权力有限使得案件在调查过程受阻,利用现有的单一方法来对案件进行定案,使得立案的成功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降低了移送涉刑案件的办事效率。
  (四)统筹协调难度较大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案件是有专门的小组负责人参与的,但是在具体涉刑案件的移送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人来与各个单位的承办人进行及时联系和沟通。虽然说现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相关反面的信息网络平台,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许多的信息化网络平台会被投入使用,并且距离其使用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
  三、现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因为相关立法不足所导致的。一方面,现有的相关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规定不规范、不全面。除此之外还缺少有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工作的专门立法。另一方面相关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不清,无法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提供充足完备的理论支持。
  四、移送涉嫌案件不顺畅的相关对策
  (一)通过人大立法来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我们需要通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确立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相关职权,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主要针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对于一些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扩展。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立法和明确规定。在立法中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的各项内容。
  (二)探索法律监督机关主导的衔接机制
  在以往的移送涉刑案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政府部门,但是由政府机关来主导检察机关移送涉刑案件是十分不恰当的,应该由检察机关来主导此项工作,而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是专门负责监督的执行机关,他们对于刑事法律十分的熟悉,能够及时对监督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指导,检察机关在移送涉刑案件的过程中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发现有关移送涉刑案件的信息网络平台
  全国各地应大力发展有关两法衔接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搭建信息化网络平台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可以对于涉刑案件进行全面地及时了解和掌握,避免了线索来源少和时间滞后的问题。另外搭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可以节省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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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建升,卞建林,秦前红,孙灵珍,高一飞,金园园.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专家学者纵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J].人民检察,2015.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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