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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在线审理模式的探究


  在近年,"互联网+"这一概念兴起,其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1]基于利用现代技术推动司法改革、构建智慧法院的理念,中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随后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司法"的创新之举,是"互联网+"模式下的民事审判的新路径。
  一、互联网法院的特点
  (一)服务性
  学者在谈论电子法院主要围绕着"管理论"与"服务论"的两大争议。"服务论"以推行电子诉讼为目标,将电子法院定位于以当事人为中心并建立一种在方便的时间、地点为受众提供司法服务的虚拟法院。[1]互联网法院是在电子法院时间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宗旨是以服务与便民为核心,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法院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本。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可以在网上诉讼平台进行,无需去线下法院,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查阅案件的状态等。其次,法院无需为立案、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提供房间开庭,只要线上开庭即可,同时,庭审中,省下宣读法庭纪律以及当庭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的时间,在庭前已经进行过举证、质证以及归纳争议焦点的等步骤,只需进行辩论环节即可。
  (二)专门性
  在互联网法院目前涉及的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学界历经管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网址基础论、技术优先管辖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滑动标尺理论等不同阶段。目前学界已渐趋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通过解释将现有规则适用于涉网案件管辖法院的判断之上。[2]杭州互联网法院顾名思义是审理涉网案件,但并非所有涉网的纠纷都将其揽于一身。其只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三)技术性
  法院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一直是世界司法变革的热点话题,但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横空出世前,世界各国建立的电子法院仍停留在表面。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人工,也不是将传统的工作方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先进的理念,对落后的运营方式、僵化的组织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的革命。[3]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模式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线下审理转移到虚拟空间,而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把前沿的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审判的各项工作之中。互联网法院与世界各地的电子法院不同,前者是要把诉讼全过程电子化,即实现当事人线上起诉、应诉,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电子送达等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在线审理模式的局限
  (一)电子送达问题
  "送达难"一直是各级法院送达工作的难题。传统的线下审理模式中,由于现在社会的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被告的居所变动频繁,这给送达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而在网络世界,虚拟性使寻找当事人的信息如大海捞针。当被告没有提供送达地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送达平台运用大数据,自动启动"资产反查",深度挖掘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以防止被告逃避送达进而避免"被诉"。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数据,自2018年2月9日平台试运行以来,总共送达4778次,送达成功高达88%。
  然而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同时,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不可忽视。《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受送达人的同意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送达的形式可能仍然是通过将诉讼文书交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以传达诉讼信息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但其功能却不应仅仅以法院的视角定位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应以保障"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4]研读《审理规程》全文,不难体会到送达制度的职权主义意味。《审理规程》规定,"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讼平台系统上无回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不得不有一个疑问,倘若被告一方当事人拒绝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是否会转为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解决"同意"送达的方法是通过《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使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意电子送达方式。该规则第四条明确,"淘宝通过淘宝系统、阿里旺旺、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这主要适用于淘宝平台购物、服务等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但互聯网著作权侵权、人格权等纠纷不能含括其中…缺少了当事人的事先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难以切实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问题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解决送达难题不容轻视的一个环节。
  (二)技术依赖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新性来源于信息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网上诉讼平台、电子送达平台等毫不例外地体现了此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离开了背后强大的技术支持,在线审理模式就无法运行。可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怎么会有如此强大的技术团队,其实其核心的互联网技术都是由阿里巴巴公司所提供,有人甚至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为阿里巴巴公司服务。
  在2015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智慧庭审过程中,庭审语音、文字传输过程,均使用数据加密、网络隔离、服务器端加密、平台监控等阿里云最新的安全技术。此外,当事人若想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必须先经支付宝实名认证,因为买卖双方的电子证据需从淘宝、天猫平台导出。当淘宝、天猫公司成为被告一方时,其掌控着收集证据的绝对话语权,此种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可能会对原告不利,难以保证证据不被篡改,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此外,由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技术依赖于阿里巴巴公司,尤其是大数据的信息采集,这就导致同样注重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公司,例如腾讯、京东等,不愿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否则相关的数据可能落入阿里巴巴公司之手。
  企业的逐利本性与司法的中立地位相抵触,这就注定了企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可过于亲密。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所说的:"阿里和政府只谈恋爱不结婚。"而法院与企业的关系只能"拉拉手",更不能"谈恋爱"。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技术过分依赖于某一个企业,难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一旦形成司法地方保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会崩塌,其后果远远严重于政府地方保护。这并非无中生有,企业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会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因此,一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要与多家电商平台完成对接,尽可能实现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逐渐建立自己的技术团队,或是将相关诉讼平台交由中立的第三方管理。
  注释:
  [1]引自2015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提交的《关于以"互联网+"为驱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法律适用,2018(03):11.
  [2] 郭翔.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J].法学家,2011(05):155.
  [3] 陈国猛.互联网时代资讯科技的应用与司法流程再造——以浙江省法院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17(21):4.
  [4] 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0(0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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