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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目前小额诉讼程序救济制度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特色仅限于一审终审,其在程序的具体内容方面,与简易程序并无区别;这实质上只是确立了小额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的特殊审级制度。这种以一审终审为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再审程序作为其唯一的救济渠道存在固有的滞后性并且难以启动。最核心的是,再审程序并不是一种当然提起的程序,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而言,生效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①在此背景下,如果实行不附加其他救济途径的一审终审制,那么除了司法错误和信用不良本身蕴含的风险,还要警惕对小额裁判的救济渠道由上诉法院转向其他党政部门。②
  因此,虽然我国立法将小额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但是,并不能保证经过了一审的小额案件全部得到合理审判。为避免当事人走向申请再审、上访申诉之路,应当设立一定的程序救济措施,作为一审终审的补充。在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是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应有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所谓小额诉讼救济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救济程序。"③从程序简化角度出发,廖中洪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诉讼标的额特别小的案件,其可由金钱给付构成,亦可是替代物,还可是二者均在其中,如小额消费产品交易中产品出现瑕疵时的救济。④从实务界角度出发,是立足于小额速裁机制试点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⑤即是法院在推行快速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小额速裁的特征和实际运行状况,综合法律理论进行的歸纳和总结,当事人要求尽快定纷止争,在法院内部组织专口机构或人员,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公正裁判的审理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需要包含以下特征。首先,小额诉讼救济机制要着力于程序简化、便捷,实现民众获得普适化司法救济的可期待利益。其次,小额诉讼救济是应由专口机构组织审理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权利救济方式。
  三、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曰本裁判异议救济模式是兼顾裁判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典型代表。首先,就当事人利用救济权利而言,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权利救济的启动条件,并要求在原审级内启动救济程序,通过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具体的裁判原则、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是否进行合议、是否简化询问当事人程序、参照普通程序审理规定等具有小额诉讼审判特点的具体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得维护的天然优势,进而对裁判正义的最终实现有所助益。廖中洪教授认为,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建立类似于日本的裁判异议制度。⑥
  在日本小额诉讼中,当事人提起异议申请的时间,需在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之后十四曰内提出,若在法定的期间内未对此判决或裁判提出异议申请,将丧失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当事人不能同时享有对此案的异议申请和上诉的救济权利,只能选择采用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救济。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同意的裁决,则小额诉讼程序自始恢复到法庭辩论阶段,而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若经重新审理后,对原判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定理由撤销原判,并对己有事实或合法合理的新事实重新做出裁判。若经重新审理后原裁判无误,除非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有误,否则只需继续维持原判,无需做出其他处理。就重新审理的法官而言,对裁判异议申请的重新审理一般由原审法官继续进行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在保证询问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对证人、专家辅助人等询问可适当简化。同时,与原小额诉讼裁判中相同的询问内容或案件事实情况,可直接写入新的异议裁判文书中。
  廖中洪教授指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创设需慎重地对其存在的错误裁判进行救济。日本民诉法中对小额诉讼权利救济采用的裁判异议制度,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启动方式等角度出发予以限制,在保障小额诉讼程序达到繁简分流的预期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避免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从而使得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日本的裁判异议救济模式并非首创,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亦有采用提出异议申请方式进行权利或程序救济的相关规定。例如允许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前可对管精权提出异议申请,在特别督促程序中债务人亦可向原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等异议申请制度。以上都是异议申请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结合案情实际的具体应用,由此不难看出,异议制度在我国早已有之,并非无例可寻。
  四、裁判异议救济模式可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为实现兼顾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分化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期待性目标,既不能失去小额诉讼高效率的优势性,亦不能忽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因此,在借鉴日本的裁判异议救济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实践,我们需要从小额诉讼救济实效性和针对性角度出发,降低小额诉讼救济门槛和诉讼成本,切实解决当事人规避小额诉路程序审理的实际情况。
  裁判异议救济模式可以成为为小额诉讼程序救济制度的首要救济选择模式,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造成因实现司法的裁判公正而丧失效率优势的救济困境,使得小额诉讼救济机制难以发挥救济功能。裁判异议救济制度的率先建立正是满足当前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合理构建的先导制度,进而拉开合理构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序幕。
  注释:
  ①③章武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发展进路[J].现代法学,2014(2).
  ②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3):46-55.
  ④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巧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876.
  ⑤陈刚.比较民事诉路法:Comparative Civil procedural law review 2019-2013年合卷*总第九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8.
  ⑥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J].现代法学,2013(3).
  【参考文献】
  [1]吴美来,阎强.论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为中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2).
  [2]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3).
  [3]章武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发展进路.[J].现代法学,2014(2).
  [4]许尚豪.小额诉讼:制度与程序——以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3(10).
  [5]白昌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以重庆法院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1).
  [6]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巧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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