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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法律思考


  摘 要:"套路贷"的套路其实就是行为人在民间借贷领域通过各种看似合法形式的手段骗取、勒索受害人的合法财物。"套路贷"的频发,反映出在紧缩的金融环境下,人民群众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促使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导致其制度不规范化、不合理化。有关部门需要联手协作打击"套路贷",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
  关键词:套路贷;民间借贷;诈骗;敲诈勒索;金融秩序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猛,相伴而生的"套路贷"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阻碍了正常金融活动健康的发展,更甚者破坏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一、套路贷简介
  首先,"套路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也不是一个刑法中新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的统称,会牵涉不同的罪名。
  "套路"是当下热门的网络流行词,其网络含义是指精心策划的一套计划或是形容对象十分老练,极具经验从而形成一类较为成熟的行为。从该含义可知其词性偏中性,而"套路贷"为什么以"套路"来命名具有非法性的犯罪活动呢?
  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其一是因为网络流行、贴近生活、形象地道的描述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因此更能加大宣传影响力,起到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以"套路"命名更能体现这种新型犯罪活动的实质特征——套路贷的实施手段多样,却有共通的套路。这个套路就是放贷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骚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人的合法财物。因此,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
  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会使得"套路贷"的套路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行为人骗取、勒索受害人钱财。
  二、有关"套路贷"的最新政策、法律动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最近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而上海、浙江两地的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落实该文件的精神,陆续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意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市监总局、央行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以上这些最新动态都表明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打击套路贷需要多部门联手协作。
  三、"套路贷"产生的原因浅析
  笔者认为"套路贷"出现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逐渐紧缩的金融政策,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难度加大,尤其是资金密集且资金需求高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脆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沉重打击,这就促使民营企业主不得不参与到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中来,从而掉入"贷款陷阱",造成自身合法财产的损失,更有甚者被逼家破人亡。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放开金融管制,实施宽松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宽松的金融环境又会衍生出相应的其他问题,比如资本的避实就虚,抬高楼市、股市等金融市场资产价格从而形成资产泡沫,衍化出金融危机的风险,尤其是中国目前正处于与美国关系微妙的处境中,若不控制解决好自身内部的问题,美国很有可能对中国实施一场没有硝烟的以贸易战为名的金融战。
  所以,陷入这种两难境地,如何处理好宽松到紧缩之间的度,就是对政府执政能力与智慧的考验。从最近政策动态不难看出,中央早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不难预料,在不远的未来,在整体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各种金融乱象的整治,将会保持持续的推进。
  四、应对"套路贷"的几点参考建议
  (1)事前,有关机关和人民群众要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比如,对于立法机关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促使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司法机关也要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具体细化操作;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此外还要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来普及,降低人民群众了解套路贷所需的信息成本,努力提高其风险意识,从而作出正确、理性、合法的选择。当然这也会增加潜在的行为人违法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其犯罪的可能性。
  (2)在事中时,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法行事,对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受害人也要积极固定行为人虚增债务所留下的证据,比如收款要有收据;在面对行为人的人身威胁时要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律师的帮助。
  (3)事后,有关司法机关要严防虚假诉讼形式的套路贷,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同时也要宣传最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感召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认罚,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从而降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
  五、结语
  "套路贷"犯罪的频发,不仅直接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影響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对该类犯罪的严惩需要多部门联合起来,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J].犯罪研究,2018,1:97-103.
  [2]陈侃.揭穿"套路贷"的套路[N].检查风云,2017,18.
  作者简介:
  何佳俊(1991.1~ ),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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