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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慈善捐赠中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 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五千年的丰富文化,铸就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救弱、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在当今社会更多的体现为慈善捐赠,慈善捐赠可以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融集社会资金,实现社会呼救,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并能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然而,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乱象环生,丑闻不断,本文以慈善捐赠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的《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着重分析了我国慈善捐赠的法律性质及其中存在的违约现象,并且提出了四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慈善捐赠;赠与合同;违约行为
  一、慈善捐赠行为的界定
  1.慈善捐赠的内涵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4条的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2.慈善捐赠的法律性质
  在慈善捐赠中,一般存在三个主体: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而赠与合同中只有捐赠人和受赠人。但是我认为这是混淆了慈善捐赠的两个阶段。在慈善捐赠中,第一阶段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的赠与给受赠人,即有资质的公益组织;第二阶段是这些受捐赠的公益组织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这些财物转交给受益人。
  二、我国关于慈善捐赠的法律规范
  1.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12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1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这两个条文对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捐赠协议做出了规定。
  2.慈善法
  慈善法的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三、慈善捐赠中的违约行为的分析
  .慈善捐贈中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慈善捐赠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两种情况,合同履行完成和合同解除。合同履行完成是指捐赠人依合同规定内容完成捐赠行为,受赠人依合同内容使用捐款或捐物,并最终将利益转移至受益人处,此种情况在此不再赘述。而慈善捐赠合同的合同解除问题则通常涉及到合同的可撤销性问题,即捐赠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由于慈善捐赠合同属于特殊的赠与合同,其撤销权的行使也存在特殊之处。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所以赠与人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决定是否完成赠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虽然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慈善捐赠合同依然是具有可撤销性的。首先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即合同的订立本身存在瑕疵,包括订立合同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有权撤销,不履行合同或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
  四、我国慈善捐赠中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1.救济机制
  对于捐赠合同违约现象,法律上并未作出惩罚性违约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形式。
  《慈善法》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关于捐赠违约的法律规定无外乎"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则投诉举报诉讼以及申请法院撤销捐赠"等,最严重的也就是解除捐赠协议、返还捐赠财产,对于惩罚性违约条款并没明确规定。
  比如,《慈善法》第四十二条对于慈善组织的违约就如此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善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受益人的违约进行了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2.违约金损害赔偿
  当前,法学界对于违约金支付是否以损害发生为前提还存在争论,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承认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就明确了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金赔偿性的一种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的原则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仍然倾向于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金的主要形式。
  五、对我国慈善捐赠的完善措施
  慈善捐赠中受益人擅自改变善款用途同样影响到慈善事业的价值和精神,由于受赠与合同相对性影响,受益人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并不受合同内容约束,这就导致如果受益人改变善款用途,将善款用于非捐赠人初衷的用途上,捐赠人也没有权利进行撤销、阻止,这无疑伤害捐赠人的捐赠热情,也有违慈善事业的精神。作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有利第三人合同,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对慈善捐赠合同中的第三人的责任义务加以规范,以应对此类问题,维护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结语
  慈善捐赠是一项社会慈善事业,也是一项救助他人、救助弱势群体的庄重事业。国家重视这些重要的慈善事业,也通过立法来规范慈善捐赠行为,明确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互帮互爱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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