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巍巍 腾笛 【摘 要】依法推进"微博问政",既是促进"微博问政"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助力政府在汹涌澎湃的微博舆情面前自我减压的必由之路。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式,从而提出有较强现实意义和创新价值的依法应对"微博问政"的相关理论和对策。 【关键词】微博问政;法律规制;导引;研究路径 一、关于"微博问政"法律规制研究的现状 微博起源于美国的Twitter,微博的实时性传输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快捷性使得其迅速成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发达国家对如何有效利用微博进行行政管理并形成制度化的措施非常重视,美国基于确保微博账免受不法侵害,保护博主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微博的运营商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博主利益的正当性实现。通过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对于微博的全方位监控。所谓微博问政,则以微博作为新的载体形式,使得民众能够通过此种新型的平台模式来参政议政,自由的表达在身对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合理的表达诉求,而且通过此种方式能够产生一种无形的对于政治参与的压力,迫使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及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考虑不同利益价值的取舍和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从而实现社会中各方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并呈现均衡化的发展。[1]微博问政通过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发挥其独特的互联网实时优势从而迅速风靡中国并实现了政务全新的改革和新的发展模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念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并为其提供了技术性的保障。但任何新兴事务皆具有两面性,微博问政在具有以上优势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影响性较大的负面性缺陷。实践的需求倒逼理论制度的探索,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监管制度的构建,将成为实现微博问政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重要内容和研究方向。兴利除弊或许应当成为当下研究微博问政从而实现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直接动因。如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的法律保护依据从而对于微博问政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将是本文将重点讨论的问题。能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作为微博问政的法理基础,从而构架出完善的保护体系从而有效规范保护微博问政。微博问政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而且能有效调动普通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可能性,提升其共商国事的可行性和积极性。[2]但与此同时,微博问政也因在活动媒介的特性以及所从事行为的特殊性要求而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也将成为本文写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研究微博问政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互动模式极大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既有的生活模式和方式,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模式而且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微博就是通过改变既有的信息传播途径从而引领民众在自媒体时代自由传播信息并自由接收來自各个方面不同的声音。微博因其所具有的即时性、高效率性的迅速对社会问题进行反应,从而能迅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特点而成为深受群众和政府青睐的一种媒介形式。领来其所具有的迅速缓和公众情绪的特征也使得其在政务公开、参政议政环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飞速转型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产生了许多新型的事务,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在各方面价值衡量的变化以及因此而引发的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具体表现为,由于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加而带来的仇富的个人情绪宣泄,因对住房、医疗、就业等众多社会不公平现象和问题的不满而通过新型媒体即自媒体进行披露并寻求诉求的有效解决等。通过微博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宣泄不满情感及实现特定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机会和平台。但任何事务都具有两面性,微博在具有众多优势的同时也因其传播的快速性及内容的不可控性而在涉及特定主体,特别是触及社会敏感话题、特定群体利益时,其往往会助推社会舆论的负面效应形成灾难性和难以挽回的局面。[3] 三、微博问政具体法律规制路径的构建 "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利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4]对微博问政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就是为了实现权力的约束,维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以彰显并获得充分的保障。 (一)构建微博问政方面管理条例 由于网络规制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而关于微博问政方面的立法更可以说是立法空白,甚至研究微博问政的理论探讨也屈指可数,无法满足现实中的需求,也使得实践中微博问政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最为令人担忧的是微博问政的现实规范及不健全,许多问题无法得以解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构建相关方面的立法以实现微博问政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规范理念或许事半功倍。但完全的拿来主义,缺乏本土化的移植也并非万全之策。理性的做法应当是基于我国政务民情的实际特点,构建符合我国网络生态环境的管理规范。通过制定《微博问政管理条例》,规范微博问政在实体及程序等各方面合法合规运行,并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出专门性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最主要的是要明确微博问政的参与主体的是个问题以及主体相应的法律、社会责任,从而切实解决文博问政在具体为管理和规范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构建微博问政的程序正义 微博问政关涉的利益群体范围巨大,其中尤以"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为其核心内容。此处的"权力"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权力所进行的政务行为的运用。而"权利"则是指作为政务管理对象的公民在具体的政务事实和被管理的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面对如此复杂矛盾的利益平衡问题,单一的实体法似乎力不从心,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性制度性的特征对微博问政进行相应的调整应是未来微博问政立法工作的应有之意。而且运用程序规范对微博问政进行规制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5]。以往我国在网络立法尤其是微博问政方面的实体法上的立法规制缺失严重,更不用说程序方面的配套保障的规范。处理微博问政纠纷时随意性、混乱性的问题突出。因而,健全立法、强化微博问政的程序性规范成为当务之急。概言之,明确微博问政的具体程序,通过构建微博问政管理条例,通过统一的程序性规范来统摄微博问政的主管、管辖、申请受理、复议标准、举证责任、庭审程序、时效等问题,从而实现对微博问政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规范提供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林慧.新时期"网络问政"制度化管理分析——以"宁波市政府门户网"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0(5). [2]李少文,秦前红.论微博问政的规范化[J].河南社会科学,2011(7). [3]郭昭如.微博"网络问政"新路径的热与冷[J].上海信息化,2010(6). [4]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6]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