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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林文淑 田万欣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越来越多,所以很多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在国际贸易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区域贸易机制活跃的当下,多边贸易機制陷入了尴尬的地位,而在区域贸易机制下,基于各国自身利益和国情的考虑,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就冲突及对解决冲突机制展开研究。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一、知识产权的多边调节机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接受了包括TRIPS在内的"一揽子协议",中国成为经济全球化极大的受益者。不仅国内的公民们可以在自己的周边购买到国外的商品,还可以享受国外提供的服务。
  因为国际贸易知识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争夺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在此背景下,国际贸易中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国际社会也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立法。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体制主要是由世界贸易组织下的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多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共同构建的。其中,TRIPS协定因其约束力最强而居于知识产权国际体系的核心地位,同时它也是当前国际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多边调节机制的困境与知识产权区域化的兴起
  尽管1994年形成的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令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且所占国家的经济比重越来越大,全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也在渐渐完善,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同,这就引起了国家间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纠纷。发达国家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多哈回合上,发达成员最希望解决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却一直遭遇发展中成员的联合抵制,因此发达国家转向不断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反假冒协定》来制定保护水平高于TRIPS的知识产权规则。
  例如《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虽然美国宣布退出了TPP,但是TPP也是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建立起来。TPP成员中不少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都接受了TPP中的高标准规范,根据签订的协议的要求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样在签订本次协议的各个成员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就会向高标准靠拢。
  尤其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成员中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和这些国家从事贸易往来的时候是按照这些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些较低标准的制度下,我国的产品能正常在其国家内流通,而在TPP的影响下,我国产品的流通会遇到阻碍。
  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解决方式
  不同国家的保护标准的不同,则导致各国的国内立法就存在着冲突。有学者依照法律冲突的类型,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冲突分为,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冲突,行政纠纷中的法律冲突,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是侵权问题还有合同条款问题容易引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的原因就在于纠纷中双方就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不同,而当事双方根据自身的利益,则偏向引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但是不论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还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都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而正是基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合同调节机制也不相同,因此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但是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冲突,归根结底是合同的冲突。所以此类冲突可以借鉴涉外合同的处理方式。再者合同双方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法律。
  由于在符合本国基本法律的条件下,各成员国对于某一项知识产权是否给予保护不会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而是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情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大致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适用具体行为地法
  这一原则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项规定,因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适用据以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地国的法律。德国民法典也做了类似规定。适用具体行为地的法律,则能充分考虑当地的公序良俗,另外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与具体行为地是有密切联系的,适用具体行为地法使得判决结果也较容易在当地执行,更易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二)适用权利授予国的法律
  权利授予国法律,就是权利成立地法律。保加利亚的冲突规范中就权利的产生、内容、转让和终止问题规定适用权利授予国法。
  (三)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简便易行,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力,法院地的法官对外国法并非都熟知并高效运用,着对法官也是极大的考验。其次,法院地的裁判会间接影响当地的公共秩序,适用法院地法能够更好的维护当地的秩序并有效的保护本国的利益。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则要求法官在选择准据法的时候,要全面考虑与纠纷相关的事实。从中选出与纠纷最密切相关的连接点,以此来适用准据法,体现纠纷的焦点问题,使得判决更加公平合理。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结语
  各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冲突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存在法律冲突时究竟该如何结局法律冲突。通过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各国为保护本国国内利益,必然会制定相关的贸易保护机制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设立贸易壁垒,在打压其他国家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约束了其本国经济的发展。
  而多边贸易机制和区域贸易机制的竞争中,区域贸易机制更容易在国家间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区域贸易机制,仅仅只是小团体之间的贸易,没有容纳大多数的国家,不利于调动全世界的资源。而多边贸易机制相较于区域贸易机制有着更强的包容性,有利于世界的共同发展,但多边贸易机制,不容易在国家间达成一致协议,因为包容性,也就意味着要有牺牲。
  通过建立多边贸易机制,来从制度上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对促进各国指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有力的而促进作用。发展国家和发达国家基于本国的利益就多边贸易机制的相关问题不断进行协商的同时,多边贸易机制可以考虑吸收各个区域贸易机制的优点,达到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未建立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多边贸易机制之前,国际上可以适用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比方国家之间的自行协商,以及通过WTO现有的冲突解决机制来解决,还可以有充分发挥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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