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移民输入国与移民输出国,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趋于普遍。本文首先对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几点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构建方法,希望可以为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合法处理做出微薄贡献。 关键词: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 现阶段,世界各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制度具有较大差别,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冲突。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案件本身具有较大的处理难度,如何选择准据法是对其进行处理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通过优化配置依"管辖权处理方式"和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的方法,可以科学构建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 一、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 (一)依"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 依"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本身具有操作简单的特点,在该方式下,法院地法可以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让准据法和案件密切联系要求得到兼顾。在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准据法选择机制中,这种方法具有较高价值。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准据法中,并不应把法院地法列为首要位置,可不必对其进行强化。可是,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准据法中,法院地法本身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将补充条件分为三种主要类型:①如果指引外国法不能对其进行严格查明,不能利用其它连接点对准据法进行确认,那么可以利用法院地法;②连接点不周延,不能对准据法进行有效指引,那么可以利用法院地法;③遵循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适用外国法进行排除,且不能利用连接点对准据法进行确认,那么可以使用法院地法[1]。 (二)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 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主要指的是利用冲突规范来对和案件具有实质联系、具有高度合理性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涉外非婚同居关系是一种新型民事关系,财产领域为民事关系重心所在。笔者认为,对其财产关系完成法律选择工作、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法律选择经验进行充分借鉴具有重要意义。在选择规则与方法上,需要保证其具有相互融合性。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的方式是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中对准据法进行确认的核心方法,但是,需要注意在对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进行使用时,如果其结果抵触于公共秩序,违背于社会正义、公平价值,那么可以考虑应用依"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的方式,以让实质正义得以实现,并起到补充作用。在立法实践过程中,这两种方式的运用并无严重矛盾冲突,需要对其进行合理配置。 二、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构建 (一)明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自身特殊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西方婚恋观念、道德观念渐渐融入我国,针对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冲突问题进行立法为主要问题。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的构建中,明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自身特殊性是重要前提条件。非婚同居本身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在立法上为其提供一定解决方法。在构建具体机制过程中,还需要紧密结合其产生背景,考虑其自身特殊性。现阶段,非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型家庭模式,此种模式要求我们在机制选择过程中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深入理解,在构建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立法规定时,需要参考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具有关联意义或相似性的涉外契约财产关系及涉外婚姻财产关系的有关经验,并将非婚同居新型涉外民事关系特性进行有效融入。 (二)坚持准据法选择机制开放性与系统性 在当代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需要对技术性问题予以确认,坚持准据法选择机制的开放性与系统性。对此,需要做好三项具体工作:①科学选择连接点。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构建中,需要采用复数连接点来构建出连接点体系,该体系需要具有灵活性、开放性,通常情况下,此连接点体系需要对住所地、双方合意、国籍等方面进行详细考虑。②需要避免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现象,需要保证二者具有融合性和一致性。③需要对准据法选择方法体系及顺序进行详细考虑。笔者认为,可以优先考虑和当事人本意相符的准据法,在冲突规则中充分体现法律选择方法,同时,可以根据最密切原则可以对其进行选择,或是利用分割方法来选择准据法。除此之外,需要综合考虑非同同居财产契约准据法选择、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等具体问题[2]。 (三)兼顾国际私法多种价值 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构建中,需要兼顾国际私法多种价值,国际私法主要目标为追求实质正义价值,在现实情况中,在非婚同居男女中,其工作经验、经济实力、婚姻家庭领域以及管理沟通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强势方与弱势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特点,而如果同居关系构建在完全"自由契约"之上,并没有法律保护与认可,就不会倾斜保护非婚同居弱势一方,会和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相背离。对此,需要将依"管辖权处理方式"、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进行有效结合。 与此同时,在对相关国际私法立法进行考虑过程中,需要明确其主要目的为服务于本国和本国国民,需要对我国法院地法价值进行合理维护,对涉外民事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性进行有力维护,在我国立法中,不能完全结合准据法与管辖权,不能对法院地法适用范围予以盲目扩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依"管辖权处理方式"与依"冲突法处理方式",需要明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自身特殊性、坚持机制开放性和系统性、兼顾国际私法多种价值,只有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合理配置、优化处理,才能有效构建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 参考文献: [1]龚志军.涉外非婚同居经济纠纷法律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4,2102:82-87. [2]何芳.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5,3402: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