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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对策


  摘 要:本文通过对目前控制公司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体现进行分析,站在公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建立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的部分建议,以期能够使从属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证。
  关键词:债权人;从属公司;控制公司
  1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般情况下,控制公司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会从下面几个面对从属公司进行操作。
  1.1价格转移
  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流动主要体现在劳务费、股息、利润等的支取。控制公司通常情况下都会通过价格转移,有计划地对各子公司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来实现控制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及资产的转移。在此情况中,由于从属公司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收到控制公司的指令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交易并没有站在从属公司的获利角度进行,故而交易对从属公司的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在控制公司的授意下,从属公司在与其进行交易的时候,收取的费用有可能远远低于公司的日常收费标准;而进行费用支付的时候,又往往比控制公司为本企业创造的实际价值要高。除了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实现交易转移外,还可以通过对专有技术、服务等方面来确保价格转移策略的完成。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并未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进行,从属公司如一个管道般为控制公司服务,来实现控制公司利润的增长,而自身的资产却在持续缩减。
  1.2公司机会的转移
  "公司机会是公司对其具有利益或预期,或者对公司来说必不可少的商业机会。"由于公司机会所产生的利润往往是可预见性的,因此其重要程度对公司来说不言而喻。但是,若一个单独的公司确定了与另一个公司的从属关系后,其公司机会将失去利润可预见的特点。这是由于当公司机会出现的时候,控制公司为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有可能通过对从属公司授意,使公司机会被另一个从属公司或控制公司获得。而从属公司在失去公司机会的时候,集团公司对其也并不会给予其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必然无法保证,甚至可能由于该从属公司由于此公司机会的丢失,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偿付的情况出现。
  1.3对集团的融资支持
  控制公司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从属公司的信用进行透支。这种融资方式,是目前集团公司经常使用的。从属公司在得到控制公司的授意后,将为控制公司或者其它从属公司提高担保服务,通过将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纯信用的证明,来使申请贷款的公司的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甚至部分控制公司,还会要求从属公司提供贷款支持或者代为偿还其他公司的债务。而这与独立的企业进行融资有着极大的区别,从属公司在这种融资的情形下并未收取应有的费用,其收取的利息也远远低于融资成本所产生的利息。而这种通过控制公司的调整,将一个公司的风险强加于从属公司的做法,将大大增加从属公司债权人的经营风险。如果受融资的企业出现财务问题,则将会使该从属公司受到牵连,极有可能同时进入资不抵债的境地,而债权人也无法脱身。
  2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2.1确定从属以及控制管理的界定标准
  在对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的关系进行界定的时候,我们可以将台湾公司法作为依据来完善界定标准。在台湾公司法中,对"关系企业"有着明确的界定"互相具有投资关系或者互相独立并且存在从属以及控制关系的公司。"之后通过举例将"从属以及控制关系"和"互相投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同时针对性的为每一种情况制定了标准规范。这种立法的方式使内容更为直观的展现在执法以及公司管理人员面前,有效的防止了由于法律法规的抽象化表达,而使其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出现。但是,这种立法方法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主要对"事实型关联企业"进行了规范,而并未涉及以签订合同作为关联方式的企业控制管理。
  2.2建立完善对公司债权人根本利益的保护制度
  由于经济及地域的差异,世界各种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总体而言,可以将其归结为事前防范措施以及事后救济措施。其中以事后救济作为主要保护方式的有欧共体公司法和美国谈判法,而以事前防范及事后救济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准则的有德国股份公司法和臺湾公司法。通过对比可以明显发现,将事前防范措施与事后救济措施进行合理的结合,可以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在事前更好地对控制公司做好防范。故而,本文提出的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措施主要参考的是台湾以及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作为重点。
  2.2.1事前预防措施
  首先,应该对公司投资情况公正公开制度进行完善。也就是说,在控制公司通过购买从属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后,通过股权所赋予的权利,对从属公司的实际运营进行控制前,需要对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通知,而该公司则有义务将其具体情况进行公示。而为了确保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需要赋予公司相关监督部门足够的权利,使其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具体情况的公示时间进行把控,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或者经济上的处罚。若有需要,甚至可以取消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控制。其次,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集团会计结算制度和关联报告制度。虽然我国有颁布与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并且其内容也十分明确,但是其可以使用的范围却十分有限,仅适合在上市公司中使用。
  2.2.2事后救济举措
  对控制公司造成从属公司利益损失的行为进行重视,并制定相关的追偿制度。若从属公司因控制公司的授意,而导致其根本利益受到了损害,则从属公司有权利要求控制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要建立从属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制度。在德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若从属公司由于控制公司管理的原因而导致其经济受到了损失,则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控制公司进行起诉,而这个规定很明显的将从属公司管理层被控制公司把控的情况下追偿机制很难得以实现的情况考虑在内。故而在进行制定的时候,赋予了债权人上诉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必须突破既有制度的约束,同时结合其它国家的先进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使我国从属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根本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论坛,2005(5).
  [2]宋诚.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论证及其规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16(4):39.
  作者简介:
  余月海(1966~ ),男,汉族,浙江杭州人,三级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公司法、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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