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渗透,跨国公司这一经营模式也日益盛行起来。然而,一个企业想要得到长足的发展,与其他公司、机构进行合作则是不可避免的,相应的债务关系也就随之产生。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怎样理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务便成为了跨国公司在债务处理上的当务之急。本文便以此为契机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开篇之初对文章所涉及的几个基本名词进行概述,其中包含了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与特点。其次,针对各种跨国公司的形式对母公司债务承担的不同方式进行分别介绍。最后,总结利弊,从法律的角度给出立法意见与改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债务责任 一、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概述 (一)母公司的概述 母公司即指一个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对于其他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人事、财物以及业务等公司活动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第一,该公司必须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子公司,换句话说,即母公司对于所控制的子公司数量并无确切规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一点体现于母公司原理中的报表合并原则。第二,母公司自身可以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也可以是主体,即例如基金等类型的其他非企业形式。 (二)子公司的概述 从上文的叙述可以相应的得出,子公司即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者依据某一协议,本公司财务、人事以及业务被另一公司所支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自己名义进行公司名称、章程的确定、组织经营活动而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然而,即便这类公司看似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但是上述公司事务一旦涉及重大的经营策略、人事安排以及投资项目等与公司利益牵扯较大的事件时,其主动权依然还掌握在母公司的手中。 二、有限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一)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1.防止母公司战略性牺牲子公司利益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跨国公司母公司往往可能为顾全大局,保全整体经济实力和维护绝大部分股东的利益,选择战略性牺牲子公司,损害子公司的经济发展。就算子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此时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一个股东,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显然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 2.防止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形成侵权责任的规避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绝对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这不是并无道理的。正如司法实践中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权利的产生必然要有相应的规范机制。如果母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进行承担,有限责任原则就很有可能成为母公司规避侵权责任的一个合法方式。母公司将会考虑如何将最大化的利益转移给自己,把所有的债务风险让子公司"背黑锅"。这会对市场秩序造成极大混乱。 (二)有限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1.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公司被部分股东操纵丧失其独立人格而作出违反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揭开法人面纱原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不仅是控股,而且是以控制的方式参与子公司的业务决策、任务分配。 (2)母公司利用这种控制规避自己的商业风险,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 (3)对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2.理论意义 法律承认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避免权利的滥用,必然会对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加以完善和发展。针对现有理論的不足加以完善,不能以孤立静止地思维看待问题。 三、减少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债务承担问题的建议 (一)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立法 任何问题的出现,从宏观角度出发,国家都有着无法推卸的责任,因而在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上,国家的制度缺失与漏洞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发现问题就要想办法去解决,因此首先国家就应"以身作则"从自身的问题入手,完善相关立法,弥补制度缺陷,为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同时减少或者消除本身的债务承担纠纷。 (二)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在最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公司实体事物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改动,对实际控股人与控股股东的定义进行了最新的编写,但新《公司法》却并未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与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确切的规定。因而,国家在进行立法改革与制订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在对于母子公司与责任承担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之上完善相关法律,在这种追根溯源的立法方式的支撑之下,无论是对于未来执行机关的司法实践,还是公司主体的贸易活动都将更加顺畅而游刃有余。 (三)进一步改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我们上面所要采用的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我们可以先采用列举一些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如: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合同义务。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侵权义务。明确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条件。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的适用上虽不能称之为战争,但公司间的商战比之实际的战争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四、结论 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逐渐加快,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其母子公司的组合模式优化管理结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以其模式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债务原则选择上,应当立足于现有制度,促进其不断发展完善,更好适应市场的需求。本文以跨国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出发点,介绍了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各种观点,通过详细分析有限责任原则缺陷,论述了母公司为何应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有限责任的特殊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推动该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7. [2]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2):112-115. [3]赵志刚.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4]张穹,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