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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防与制裁网络诈骗的法律对策研究


  摘 要: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多的人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被这种快捷优势所消耗着。例如,近几年发生的网络诈骗案件数不胜数,严重威胁到人的财产安全甚至上升到生命安全,"徐某某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了预防及减少这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总结出一些有可行性的法律对策,尽可能的在根源上有效应对网络诈骗事件的再次出现,避免"徐某某案件"所引发的悲剧重新上演。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网络诈骗;互联网;监督
  一、徐某某事件过程简述
  徐某某—准大学生,于2016年8月18日接到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消息的电话通知,第二天她又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谈话内容是要发给她2600元的助学金。但恰恰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她也曾接到过教育部门打给他并说明要发放助学金的通知。记者采访徐某某的母亲李自云,她说:"18日,女儿接到了教育部门的电话,并让她办理了助学金的相关手续,说钱过几天就能发来"。正是因为这种巧合,他们对这通电话是真是假没有任何怀疑。于是便按对方要求,将提前准备的9900元打入骗子提供的账号。发现自己被骗后,当晚便与父亲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但不幸的是其在回家途中突然晕厥被送到医院抢,两天过后,不幸离世。就这样,一个如花一般美丽的生命永远消失了。
  由此不得不思考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到底是监督不够,还是仅仅只是受害人缺乏常识所致?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具体分析如下。
  二、目前形成我国网络诈骗的各种形式及规律
  (一)目前我国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1.以"招聘"为名来实施诈骗
  主要根据求职者在网络平台所填写的招聘信息,骗取其近亲属或要求上当者提出支付押金才能上岗等骗局。
  2.冒充"公检法"等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如诈骗者通过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已涉嫌某某罪名为由,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被害人因欠贷不还被某某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冒充检察人员,以被害人涉嫌洗钱罪为由,骗他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被害人害怕资金丢失,最终被骗。
  3.通过发送各种形式的虚假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诈骗者利用一些知名网站,尤其是在腾讯QQ或移动公司或者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等此类方式对被害人发布中奖的消息,让被害人支付手续费或邮费,这其中就有被害人贪图小便宜,最终抵不住诱惑,从而被骗。
  4.冒充亲友通过电话、信息、微信、QQ等方式进行诈骗呢
  诈骗者制造木马、病毒,通过这些非法手段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再通过更详细的了解,冒充被害人的亲友,编造各种形式的需要用钱的理由最终诱惑被害人上当受骗。
  (二)目前我国网络诈骗形式的特点
  1.作案手法隐蔽导致难以侦查
  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其在作案过程中不需要与被害人见面接触,使得被害人无法描述作案者的基本信息,这使得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难以根据作案者信息准确寻找出犯罪嫌疑人增加相应难度,同时给侦查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
  2.所使用的诈骗工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
  众所周知,网络犯罪是根据虚拟空间所完成并利用计算机、金融、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实现的,其不仅可以躲避公安机关的现实追踪,巧妙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还为作案腾出了大量时间,容易出现办案效率低,成本高的局面。
  3.涉及面广,严重危害社会和公民利益
  据数据显示,2016年9月至12月,诈骗者累计拨打电话2000多个,其中诈骗成功590人,所骗取金额高达230多万元。根据这组数据,足以看出受害者分布广泛,犯罪行为与结果难以预测,从而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
  三、健全并预防网络诈骗的法律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网络立法制度,从根源上解决网络诈骗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其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只是提及到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网络诈骗形式的多样化和犯罪率不断增高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符合中国特色、内容详细、覆盖面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通过完善这部分的相关立法,减少网络诈骗案件的再次发生;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过程复杂,导致有别于现实的普通诈骗罪,为了准确的破获这类案件,有必要在刑法中单列关于网络诈骗罪的条款。
  (二)采取智能侦查手段
  网络犯罪形式多样,科技含量高,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为实现高效率破案,侦察机关成立专门信息化侦查小组,以网络攻克网络方法不断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使用QQ号或微信号获取对方的IP地址进行定位、利用诈骗者给受害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查找到他的身份以及资金流信息等。
  (三)实现相关部门协作监督模式
  根据"徐某某"案件可知,当时打电话的是以171开头的电信手机号码,此类号码属于工信部审批通过的虚拟运营商专属号码,一些运营商购买了移动、联通、电信的通话分钟数和流量使其经过重新组合再卖给消费者。由于虚拟运营商和传统的基础运行商之间是租用关系,内容绝大部分为银行汇款、赌博、发票、证件、信用卡以及房地产公告,所以这类号码给诈骗者提供了很大的犯罪空间,因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取消这类虚拟号,并采取适当的内部监督措施。例如,定期通过排查找出可疑号码,或将其注销等,断绝诈骗者作案的源头;二是与银行部门合作。加强公安机关与银行的密切联系,银行部门对于相关汇款、转账业务要多加提醒,同时在ATM机上突出使用注意警示标语,以免上当受骗,从而控制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
  (四)成立专门的网络执法人员队伍
  隨着网络案件的受理数量与日俱增,我国急需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网络技术队伍,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网络技能也要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而且这支队伍最好是在侦查机关中产生,比如,组织侦查人员集体学习网络知识,可针对那些对网络感兴趣的人员进行培训授课,选拔出一批具备专业化、高水平的网络执法人员队伍。
  参考文献:
  [1]周海燕.探究网络诈骗罪的法律规制及防范对策[J].商界论坛,2015:246.
  [2]杨燮蛟,魏彬,赵雪.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J].行政与法,2014:55-60.
  作者简介:
  秦欢(1992~ ),女,汉族,青海人,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注: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项目,项目号:Yxm201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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