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目前现行刑法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体系中的兜底性的罪名,在罪名的具体适用的规定比较模糊,以致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存在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定罪;量刑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我国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凡非法涉及毒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我国目前现行刑法的毒品犯罪体系中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补漏性和保底性的地位,有利于将持有数量大的毒品,无法证明行为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而打击毒品犯罪。换言之,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其他毒品犯罪的罪名,就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和2015年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所谓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且数量大或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缺陷 1.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适,存在唯数量论的错误观念 《刑法》348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犯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不管持有的毒品的来源和用途,只要根据已掌握和查明的证据,无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犯罪,就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毫无疑问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的重要标准,决不仅仅是唯一的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不仅体现在毒品的数量上,而且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原因、次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都征表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时,不能仅以数量标准来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综合其他情节予以考虑。 2.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过宽 毒品犯罪2015年会议纪要规定,吸食毒品的人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无法证明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目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标准,就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换言之,吸食毒品的人在购买、运输毒品等过程中被查获,无法证明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且毒品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不认为是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就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有变相处罚吸毒行为的嫌疑。此外纪要还规定,购买毒品的人购买毒品,无法证明其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将购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 3."情节严重"的适用空档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明确的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适用"3年有期徒刑至7年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造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此量刑幅度的量刑空档,出现了本罪中量刑不均衡,或轻或重的尴尬局面。全国各地法院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与分歧,不仅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的不统一,也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受到动摇。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条文的整体性上理解,即《刑法》第348条已经对持有毒品的"数量"区分了高低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整个条文就会出现逻辑和体系上的混乱,因此"情节严重"应主要指的是数量标准之外的其他情节。 4.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罪刑不相协调 在我国目前现行刑法毒品犯罪体系中,贩卖、运输、制造、持有等毒品犯罪行为之间互为预备或持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的层次不明显,前者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而后者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罪刑阶梯均衡原则和的层次性并未充分得以体现。法定最高刑设置的如此相近,并未区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质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远远低于运输、走私、贩卖、制造等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10年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最高法定刑。从实践和实际来看窝藏、隐瞒行为比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窝藏毒品包含持有毒品,窝藏的过程也是持有的过程。相较于其他毒品犯罪,作为堵截性、保底性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社会危害性比其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的多。就犯罪构成本身而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的主觀恶性的征表较窝藏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更为隐性。概言之,目前现行刑法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混乱,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法定刑相衔接。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于志刚.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困惑与解释思路[J].法律适用,2014(9). 作者简介: 乔旭斌(1992~ ),男,汉族,籍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西南科技大学2016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