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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定位


  摘 要:近年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蓬勃发展,人工智能从创作辅助者逐渐转变为创作的直接承担者,冲击了传统的以人为本的知识产权理念,引发了人们的法律思考。本文以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发展现状为基础,首先对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创作物进行了较为概括地介绍;其次综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后分析了是否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知识产权这两种政策选择的利弊及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
  2015年美联社发表苹果第一季度营收报道,该报道是由一套自动化系统撰写发布的。这套系统每个季度能写出3000篇这样的报道,每篇报道都会经过人工处理润色,错误的地方会记录下来并反馈和调整。同时,它对美联社的写作风格也了如指掌。
  传统的著作权法学者都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像动物和机器,是不可能成为作者的,即使其创作物具备了作品的特征。而现在,像美联社"机器人记者"这样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向这一观点发起了挑战。那么像这样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是否可以享有知识产权呢?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含义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人工智能利用一定的技术在计算机上创作并能够在显示器上呈现或者可以通过复制固定下来以其他形式呈现的作品。人工智能不同于以往影响著作权法的机器之处,在于其已进入到对作品创作环节的介入。美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生成极具艺术性和创造力的美术作品,并在画廊和博物馆展出;我国腾讯等互联网公司也自行开发了Dreamwriter软件来批量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并能生成多种多样的风格和版本;在音乐和视觉艺术领域,人工智能介入自然人的创作行为也早已出现,在人的指导下,谷歌提供的人工智能设备DeepDream所生成的绘画已拍卖成功;与此同时,计算机游戏软件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也能自行生成全新游戏界面供玩家使用。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技术的进步,今天的人工智能已不同于20世纪中后期的计算机生成内容。如今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是原本作为著作权客体的计算机软件,正在迅速从协助创作的工具成为独立内容来源。
  传统的著作权理念是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是作者或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工智能为主体这种理念,是新颖的也是受到质疑的,如果将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理解为作者独有人格的物化过程,或者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那么任何计算机程序或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确定该内容中是否存在人运用自己的思维和技巧进行创造性劳动。同理,只有在认定存在独创性的前提下,才可能继续考虑作品归属问题,究竟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权利配置规则,将作品权利归属于创作者或投资者,还是突破性地认定人工智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外的新作者。
  例如日本政府就承认在现行的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下,人工智能自动生产的创作物,无论是创意内容还是技术信息,都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检讨,以分析使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获得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同于人类直接创作的作品,是它出自机器之手并且正逐步实现自我编写,这不仅引发我们的思考,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人是人工智能发明者还是人工智能所有者甚至是人工智能本身呢?并且其创作物在法律上是否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呢?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弊分析
  目前,在著作权法上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国家主要为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几乎未涉及这一问题。英国《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澳大利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著作权作品处理,并将为该作品创作进行必要操作的人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便是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政策上已经接受人工智能作品的国家,部分法院依据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依然可能在个案中形成不同的结论,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游戏软件视频案件中,法院表达的逻辑是支持软件程序的设计者成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WIPO等国际组织虽然有组织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专家委员会讨论,但最终选择了将其留给国内法自行处理的态度。
  人工智能创作物被法律视为作品还是非作品,这一政策选择的意义十分重大。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非作品,则大量涌入公共领域的创作物将会大幅降低市场对于著作权作品的需求,作者将难以通过创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投资者对于著作权市场的投资行为亦会更加谨慎。这可能会导致人类作品创作行为的减少和著作权产业的萎缩,人工智能将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一部分類型作品的创作。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作品,则涌入市场的著作权作品将会大大增加,著作权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和充分。因此,各国的法律是否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著作权保护,它的合理性基础就在于各国依据其特殊的国情,对于上述两种公共政策的抉择。
  四、结语
  任何新兴技术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都会冲破传统束缚并加以创新,人工智能的出现正是对社会传统观念的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对创作物的独创性、固定性以及作者人格属性的探讨,而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被接受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它引发的市场效应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利是弊。就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现状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目前还不属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畴,但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物一定会逐渐得到重视并加以保护和支持,人工智能如何发展不仅和法律领域息息相关,也是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命题。
  参考文献:
  [1]何波.人工智能发展及其法律问题初窥[J].法律与法治,2017,04.
  [2]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
  [3]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03.
  作者简介:
  弓晨(1997~ ),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大三本科生,法学专业。
  项目名称: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困境和对策,编号:2016053。
网站目录投稿: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