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4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和(三),对财产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近年来,婚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等等。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通过阐述新婚姻法,对婚姻法的调查,以及对中国的婚姻法教学改革进行探究。 关键词:经济学;婚姻法教学;改革 近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复婚率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姻纠纷的案例,使得《婚姻法》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该着重从经济学的角度下,看待婚姻问题以及婚姻法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条例,有助于一定程度上减轻婚姻纠纷案带来的不良影响,提升婚姻法教学改革的力度和质量。 一、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前财产的划分提出了清楚明确的条例,比如说,第十二条: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以任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时,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房屋,人民法院不允支持。有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并且法律对双方的个人财产的划分和保护条例更加明确。 二、对婚姻法的调查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调查表明,大多数的男性比较支持"裸婚",但只有不到五分之二的女性能够接受这种结婚方式。在婚恋过程中,大多数的女性都把自己放在一个比男性更弱的地位中,他们认为男方应该支付组建家庭的财产和房产等。然而,2015年《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改革,指出,夫妻双方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是没有资格瓜分婚前财产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其实提倡了一种新的婚姻观念,以往,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处于较弱地位的女性还能够得到一笔丰硕的婚后财产,至少在物质上弥补了一些婚姻伤害,但是,今非昔比,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不管是男方的房产所有权,还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款,女方都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了,这告诉当代的所有女性,面对家庭和职场的双重压力,女人需要自立、自强,具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当然,这一条例带来的不仅是积极影响,还有一些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女性将在职场和事业上更加努力和奉献自己的青春,大大降低了女性结婚的动力,导致晚婚晚育现象的出现。 三、经济学下的新婚姻法 1.财产和抚养权的分配 在财产权分配和抚养补偿方面,《新婚姻法》给予了新的解释: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当其中一方遇到经济上的困难,而另一方需要经济援助,可用住房或者出抚养费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若一方不愿意履行帮助义务,那么,另一方可采用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义务。《新婚姻法》使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 2.子女安排上 《新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权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比如,在契约型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具体有同样的子女抚养权,子女属于不可分割的类型,在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监护能力,来决定由父亲或母亲抚养,而另一方也应该给与相应的抚养费;而在同居型婚姻中,这种关系下是不具有孩子的因素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恋爱双方有了孩子,那么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成为了无过错的婚姻形式。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恋爱双方必须考虑解除这种关系或者转化为契约型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还规定,当孩子处于哺乳期时,监护权掌握在母亲手里,若不属于哺乳期,则由双方商量协商决定。 3.婚姻形式上 我国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种,同居型婚姻,无过错型婚姻和契约型婚姻。同居型婚姻形式适用于暂时不想结婚或永远不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同居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或者两人生了孩子之后,就具备了婚姻的约束效力。在平常的生活中,双方只是从事各自的事业,没有明确财产纠纷,双方的个人财产由个人支配,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的财产状况,同时,也没有严格的家庭责任,如果双方关系破裂,则利用普通的合同法进行处理。 无过错型婚姻形式不同于同居型婚姻形式,它能够受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约束,这种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方承担经济收入工作,一方承担家庭工作,或者双方都具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经济来源。 契约型婚姻关系就是正式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行为受到法律条例的规定和约束。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來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如果对方没有过错或者无法提供证明的话,这就属于单方面的离婚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双方分居达到两年时间的证据以示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有过错方可能少量的,甚至无法获得共同财产,如果是由于感情分裂,分居两年之后提出离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综合因素,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另一方无权获得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 4.经济学适用在合同上 男女双方签署了婚姻关系合同之后,就能够正式领取结婚证,从这时开始,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了法律效应。不用于其他的商业合同,婚姻合同具有感情因素。即使男女双方通过签署正式的婚姻关系合同,任何一方也不能保证另一方能够对婚姻绝对忠诚,而不存在其他任何欺诈性的婚姻行为。因此,在男女双方的关系中,男女双方需要建立互相信任、彼此坦白的态度和精神,对自己的经济能力、家庭条件、生活状况都必须向对方坦诚相待,增强双方的信任感。 四、婚姻法教学改革 (1)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判决,考虑到第三人因素会允许法院变更抚养协议,或考虑到未来的一些未知的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原有的抚养协议发生改变,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可以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在婚姻法的教学中,我们应该先对婚姻法的现状进行探析,结合婚姻事实和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将经济学知识与婚姻法教学相结合,从而提高形式的学习兴趣,营造活泼生动的教学课堂。 (2)婚姻法的教学改革,不仅要从教学形式、教师师资方面进行,还要从经济学的视角下进行教学改革,相关的教师人员需要对学生加强婚姻法在财产的分割和判决方面的教学,由于离婚案例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教师还应该注重学生在经濟领域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学会识别财产。这也是促进婚姻法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3)新婚姻法的颁布,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财产分割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等进行了明确清楚的划分和规定。从本文的讨论也可以看出,经济学知识对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4)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保护和有利的影响之外,对女性权益的维护却带来了一些问题。新婚姻提倡男女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在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男女双方的财产分配规定和条例反映了男女在经济上具有几乎同等的地位。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由于女性对于家庭和孩子的贡献,应该给与女性更充分更多的财产保护,特别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该通过制定婚后扶养制度来帮助经济能力弱的女性。 当夫妻双方为不动产首付共同出资时,如果一方是在婚前出资,支付不动产首付,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或者以名义上进行支付,"加名"措施的实施,使得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使用婚后的共同财产的方式来支付银行贷款,这说明,双方将不动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以债券作为该类财产处理的标准是不可取和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女性的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平正义,因此,夫妻双方需要去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夫妻共有权证,还应该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的分割情况更加符合双方的利益,更具有公平性,这样才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和损失。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婚姻法的阐述,婚姻法的调查结果,以及对经济学条件下的新婚姻法进行探析,提出了一些婚姻法教学改革的策略,从而完善了婚姻法教学改革的内容和教育体制。 参考文献: [1]蒋月.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9(01). [2]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4). [3]金晶.经济学角度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分析[J].法制博士,2015,10(7):95-96. [4]李欣.婚姻法课程设计与教学模式改革[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