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逐步提高。对不合格和问题食品及时跟进核查处置措施,确保产品控制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成为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要的任务。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核查处置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靶向性强,风险指向准确。及时针对这些安全风险强化核查处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紧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抽检监测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更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核查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做为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理顺内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合力。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监管、稽查和法制等部门各负其责,有效组织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在核查处置中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完善措施、深入调查,切实提高经营环节核查处置质量 (一)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立即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二)对因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等自身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罚。 (三)对食品经营者自称能证明进货渠道的,要查阅进货记录等有关资料,检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等情况,以及提供的进货来源是否真实,并据此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要深入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调查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将线索信息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 (五)对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其立即停止为不合格食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对未履行入网经营者查证义务的依法处罚。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平台调取入网经营者相关信息,对不能提供入网经营真实信息的,要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确保生产企业责任落实到位 (六)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以控制产品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以查清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倒逼生产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目的,并依法处罚到位。 (七)启动核查处置后,企业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公开召回处置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监督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核实企业召回产品数量,完成召回工作。 (八)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督促企业准确核算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召回数量,二者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对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并对原因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防止企业避重就轻、隐瞒隐患。要根据原因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回复生产。 (十)统一企业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整改后再次抽检同产品发现相同问题的,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要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外,必须对前一次的核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对违法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处罚。对同一生产企业多批次不合格或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要从严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确保涉嫌犯罪的移送到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工作外,必须做好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对查出因生产企业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应追溯原料供应者和生产者,对其进行查处。涉及外省或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将线索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后,要跟踪掌握相关部门的处理进展情况。 四、快速反应、一抓到底,突出抓好高风险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十三)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要求承检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中,发现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四)收到限时报告后,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十五)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前,承检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将限时报告有关信息向涉事生产经营者事先通报。 (十六)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承检机构加快出具检验报告,为核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七)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作为牵头主办单位,协同有关地方或部门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问题产品和危害。 (十八)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组织对问题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经分析评估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十九)对问题食品进行核查处置,应根据风险隐患具体情况,参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要求,督促企业采取产品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深入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五、密切配合、公正严明,做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严格监管相结合 (二十)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要求抽样人员在经营环节抽样时严格执行抽样工作规范,重点核验所抽样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确保标称生产单位等抽样信息准确。食用农产品抽样时应标明供货方信息。 (二十一)检验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对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等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真实性异议),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必要的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异议申请。 (二十二)对提出真实性异议申请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分析企业的自证材料,分析认为企业的自证材料不充分的,应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 (二十三)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真实性异议核实等有关情况通报被抽样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两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在核查处置工作中的沟通协作。 (二十四)对确实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被抽样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经营企业入手,深入追查销售链条,查清生产源头,追查过程涉及其他省份和地区企业的,要作为主办部门协调做好追查工作。涉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办。 (二十五)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品真是来源的,由其负责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经营不合格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行为依法查处。 (二十六)经对销售链条追查,查实不合格产品确为提出异议的标称生产企业的,除对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未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还要严肃追究企业弄虚作假、抵制监管的责任。 (二十七)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现场调查和分析企业自证材料等工作之后,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调查意见,不得直接转报企业自证材料。 六、严禁规范、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核查处置信息运用和公布工作 (二十八)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应通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控制、问题原因、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等基本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 (三十)核查处置工作涉及多地多部门的,牵头主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其他地方部门协商公开内容,确保信息一致。 (三十一)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抽检不合格信息,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情况应急时报送。 (三十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设、维护、利用好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数据报送、督促督办、形式分析、趋势研判、风险识别等方面的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三十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确定内部牵头部门,明确生产、经营、餐饮、稽查执法等部门的内部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将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 (三十四)对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抽检监测,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级向其报送核查处置情况,由其审核监督。总局组织的抽检监测,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核查处置情况审核后及时报送;地方组织的抽检监测,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核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监督。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稽查、法制、标准等部门对核查处置情况依职责对口审核把关。发现核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跟踪督办。 (三十五)要不断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前整后乱、问题反弹。对同一企业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后再次发生的,须报送前一次核查处置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 (三十六)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考核。各地要加强对核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定期考核,采取实时督办、现场督导、定期通报、约谈以及年度考核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十七)各地要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关键支撑作用,定期分析、梳理、研究核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排查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研究完善有针对的监管措施,及时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从整体上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稳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