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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管新规看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趋势


  摘 要:近几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8年第3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1040只,基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12.04万亿。短短几年的发展时间,已经以后来者居上的强势态势赶超公募基金规模,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不可被忽视的重要組成部分。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
  私募基金除了在规模上赶超公募,在监管态势上也在不断的向公募看齐。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针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有重要影响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出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最为吸引眼球的便是资管新规第二条,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可以说这一条款是给私募"正名",私募基金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步入资产管理行业大军,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资管新规里提到"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那私募基金基金目前到底有哪些"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及自律体系,可以分为5个层次。
  第一个是法律层面。目前针对私募基金法律层面的要求只有一部200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最新的为2015年修订版,但是其中并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太多明确及细化的规定,主要为指导性文字。
  第二个是法规层面。目前针对私募基金还未有已出台的相关法规,但是有一部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草拟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可以预见的是,这部号称"私募监管的顶层设计"文件,将很大程度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很多细则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正式稿的出台将会成为私募基金未来监管的"准绳",也无疑会成为"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个是部门规章。私募基金相关部门规章有3部,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可以说,这三部部门规章是证监局对私募检查运用中,最为实用也最为常用的三部规章。从近几年证监局对私募基金开展的专项检查执法情况中可以看到,主要的处罚依据就是这三部部门规章。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这三部部门规章是私募监管的最重要依据,也是私募业务人员最需要了解和学习的三部规章,因为他们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合规自查、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方方面面。
  第四个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基金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目前已发布的有5个办法,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在草拟中的还有两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授权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开始,中国基金业协会不负众望,一路前行,根据私募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推出各方面规范性文件,并声明将推出"7+2"私募合规体系,用以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使之可以健康、有序发展。本段提到的7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已发布的5个和草拟中的2个),便是"7+2"体系中的"7"。实践中,这些规范性对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来说,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细则要求,使整个私募基金市场潜移默化的向正规、有序、透明化等方向发展。
  第五个是指引。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在这里我想特别说一下实用性很强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很随意,很容易产生争议合纠纷。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资金池、影子银行等违法违规活动,但是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辨别。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4月18日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2、3号,分别对应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梳理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及自律体系后,可以总结出,目前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专门的法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最令我们期待的则是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草拟的《暂行条例》。在《暂行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如果按照资管新规的意思,证监会包括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都不足以对私募构成约束。而实际中,证监会是私募基金的"直属"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直属"的自律组织,证监局目前对私募的处罚依据也是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所以可以预见的是,证监会包括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积极按照资管新规及《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制定相关细则方案,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也必定会互通有无,明晰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1]林康.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主要特征[J].国际贸易问题,1985,3.
  [2]李永壮.国际人力资源管理[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1.
  [3]崔巍,宋培斌.外派机构与人员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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