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资本的运行,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变得多样化。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的一个子问题越来越值得探讨。为了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是一种稳健的尝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的除处分之外的物权上的权益。依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农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第一,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因为承包户是发包方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属于劳动组织的内部合同。 第二,债权说。该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合同确定的,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物权说。该学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是对物的支配权,即为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林地的承包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林地、草地等并未做规定,使人费解。《物权法》同样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农业法》和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既有规定 在我国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最后通过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现行《农业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持否定态度。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5条中,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而对家庭承包方式持否定态度。 3.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的争论 (1)肯定说及其主要理由。肯定说细分的话又可分为三种主张:其一,不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均可以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行均可以继承,但应区分家庭承包与非家庭承包的情况:王利明等教授认为非家庭的个人承包,在承包人死亡时,其个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是遗产,可以继承;其三,认为个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家庭承包的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杨立新、杨震教授担纲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第7条的规定:肯定论者的主要理由: 第一,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法律应当允许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法律既然承认其可以多种方式流转,亦应允许继承。郭明瑞教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欠缺继承性的财产权就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不完整的财产权,也是难以顺利流转的。" 第三,考察域外法制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应当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不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农地使用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另外从农村养老保险的角度看,也应该允许继承。 (2)否定说及其主要理由。继承否定说主要针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周子良、张豪等学者认为"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理由不够充分。首先,虽然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拥有的最大宗财产之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权利保障方式。其次,随着农民子女的择业自由和择业范围的扩大,农地使用权可能因继承事实的发生而转移到非农业人口手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如果这种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外部的人取得,将会损害村集体内部社会保障的基础,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的依据分析 1.继承的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继承符合保护农民基本人权的需要。土地从来都是保障农民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另外,这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 2.其性质决定可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遗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法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的财产权利,具有流转性。 3.法理及法律依据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体现了法理的依据。这意味着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得独立处分权,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现行的《继承法》和《农业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和《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 4.实践运用的司法支持 很多学者已经把继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新的方式。如最高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三编(用益物权)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包括继承。学术界比较权威的观点也支持继承作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 参考文献: [1]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74-86.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1-109. [3]陈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思考[J].农业论坛,2008,(5):13-14. 作者简介: 陈静静(1991.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