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发展,现代化法制建设进行推进的同时,我国执行异议制度同样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人们都一致人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民诉执行异议制度并不能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平公正的最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针对案外人员所提出的异议审查程序也并没有相关法律可以作为参考依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本文主要就是结合实际,来对我国执行异议制度法律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具体分析,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异议制度;现状完善 一、现阶段我国执行异议制度法律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执行异议法律制度的主体仍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之所以执行异议法律制度,就是为了要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执法不应当或者有所偏袒等问题。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只是做了大概的说明,主要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诉讼者本人。使出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外,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与本案件有着直接联系的关联人员。但是执行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当事人若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申诉。但从这一点来说,就和法律所提倡的公平、公正背道而驰[1]。 (二)执行程序法律依据缺乏考证 我国法律异议执行制度针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最先是通过审查员来进行直接调查执行的。但是对于审查人员他们在进行调查期间所走的调查程序,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规定,甚至也没有对应的日期说明,最终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统统来自于审查机构的内部说明。从这一点看,也和法律所提倡的公平性背道而驰。假如说案件当事人对案外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个时候同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凭证,这就是法律当中所缺失的一环[2]。执行异议制度只是单纯的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重视,但是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任何保障。审查人员的受理期限和调查程序,都缺乏一定的权威法律作为凭据支撑,从上述的这几点当中来看,就和法律所提倡的公平公正性大相径庭。 (三)执行异议制度缺少对应监管 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所执行的异议制度有所规定,缺少了法律人员的监督管理,其功能的主要作用也在渐渐丧失。案件主体人员在执行法律规定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律法的保护,一旦掺杂了一些利益纠纷,很容易受到来自第三方的胁迫,严重者,甚至对他们生命造成威胁。在法律诉讼流程并未获得有效完善的前提下,少了对应的监督管理,致使无论案件人还是案外人,他们的法律权益、甚至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难免还会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一些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某种利益关系,利用自身职权做出一些违法越界的事情。假如说出现调查人员和案外人员狼狈为奸的情况,那么执行异议制度所存在的目的也就形同虚设,反而会成为案外人员有恃无恐的依仗,严重情况下,就会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 二、完善我国法律异议执行制度的基本根本方法 以上所阐述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法律异议执行制度当中所存在的弊端进行简单叙说,不能让法律异议制度丧失它本有的功效。如果不能对案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那么就更谈不上法律所具有的公平公正效益。因此,本文就从多个角度着手,对该部法律体系提出对应的完善策略。 (一)对法律异议执行制度的主体给予确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意义制度对于相关主体在规定上存在一些疏漏,这也会对案件审判展开过程中所规定的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对主体的明确和提出条件的规定,在这时候看就显得非常很有必要了。 在法律规定中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假如案件当事人在对案件产生某种疑惑,或者强制执行行为出现的侵害行为,这个时候法律就必须对这种行为作出一定的规划,具体的要对异议审查人员作出强调,让他们知道具体要从哪些方面对调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主体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或者是如果案外人员对所做出的审查结果表示不满意、或是存在疑惑、要求上诉的时候,可以直接在法律异议执行制度当中找出对应依据[3]。 (二)针对现阶段法律异议执行制度的内容做出相关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的分析表明,当前的法律异议制度实际上早已经和现实执行过程产生了严重的分化,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恩怨颇多。从法定效应上来看,随着民事诉讼案件不断朝着复杂多变化的方向发展,案外人员也是越来越想借助法律异议执行制度来对自身的权利做出有效维护。但是很可惜的是,异议执行制度当中目前并未将特定的法律依据赋予所规定的内容。对于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并不多设任何限制,因此我国法律需要就这一块的空白做出对应的改善。目前最要紧的就是对执行异议制度当中的规定设立一定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审查机构形成一定的限制,不需要将精力在盲目的花费到无用之处。 (三)提升法律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身為国家执法人员,法律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都代表着国家形象,他们自身更应该要以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为此,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人员,他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在其位,守其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记得自己的职责,时刻秉承公事公办的态度,做到不偏袒、不偏护、公平公正,固守本心,不被利益所诱惑,要以提升自身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为己任。凡是案外人员所提出的各项异议,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程序,对法律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处置,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神圣的地位[4]。 总之,本文是基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并提出的相关改善测量,希望可以为我国执行意义制度的不断改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此来对民事执行当中的各方平衡利益做出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书.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7. [2]王伟强.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现状及法律完善的分析研究[J].法制博览,2015(04):215. [3]陈楠.论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反思与重塑[J].兰州学刊,2015(04):143-145+150. [4]张华.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15(11):1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