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成年孩子独自在河边时不慎掉入河中,因没有及时发现而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将所居住的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辩称小河系自然形成,村委会不是河道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对于河道,村委会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此事件,孩子父母无法举证证明村委会存在过错,只能由孩子父母自己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对于此类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溺水;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赵某之子刚满7岁,在某自然村小河橋上玩耍时,掉入河里溺水身亡。小河离赵某居住地很近,小桥边没有设立护栏,没有设警示牌。赵某起诉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生命权,对于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赵某之子溺水身亡事件,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一、村委会不是河道的民事义务主体 孩子在该河段遇难,与村委会不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不是该案被告主体。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河道是特殊的一种侵权场所。赵某之子溺水身亡的河道属于历史自然形成,村委会对此河道没有管理义务,此河道归属权不属于村委会,村委会没有管理责任。由于村委会对该河道没有归属权,该河道上发生的任何事宜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对此河道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河道不是村委会的经营场所。 赵某之子溺水死亡,村委会对此死亡是否承担基于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必须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侵权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等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这些场所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没有对河道是否是公共场所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作出规定。如河道属于开放式河道,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所在村委会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且事发河道并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故村委会对于河道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赵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有监护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应当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保障被监护的孩子的人身、财产安全。监护人如果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就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日常行为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之下。赵某之子溺水身亡,一是赵某夫妻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与监护不力,其次是孩子不遵守学校平时安全教育,这二个过错导致孩子溺水事件频繁发生。一般从事故发生现场看,赵某之子基本上已经脱离了赵某夫妻的监护范围,本身即存在各种不可预料的危险。赵某夫妻作为监护人,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重大过失,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孩子溺水事件的发生,遇难孩子的父母自己存在无法推卸的责任。 三、河道所在地的村委会对孩子溺水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必须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理由存在的合法性。孩子在河道溺水案件,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须举证证明以下四点:孩子溺水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村委会的侵权行为与孩子溺水这个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村委会作为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只有在以上四个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委会作为侵权人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之子溺水身亡,遇赵某夫妻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村委会作为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与孩子溺水身亡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赵某就是存在举证不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孩子父母承担。 关于河道溺水案件,作为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来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孩子父母如果向河道所在地的村委会主张赔偿,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村委会对孩子的溺水死亡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造成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必须证明村委会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以及这种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村委会是该河道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即使能够明确村委会是河道的管理者,仍然要举证证明村委会存在过错。因为该河道不是供村民玩耍、娱乐和休闲的公共场地,村委会没有任何职责来维护和管理河道。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村委会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警告人员注意安全的义务。 总之,对于开放式的农村河道,河道流经地的村委会对在河道溺水的孩子遇难事件不存在民事过错。法院认为赵某夫妻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证明死者被发现在小河,具体死亡情况无法证实,赵某存在举证不能,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夫妻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只能由赵某夫妻来承担因自己监护不力引起孩子溺亡的后果。 参考文献: [1]赵倩.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D].郑州大学,2013. [2]刘迪.论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天津师范大学,2010. [3]王宝发,赵文艳,李檬.侵权责任法要点解答[M].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