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鸣 周秀芬 摘 要:管理人制度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此诞生了管理人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年来,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格现状是怎样的、瓶颈在哪里、出路在哪里?笔者试对清算公司管理人人员从业资格的现状与出路进行实证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清算公司;人员从业资格 管理人制度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而产生,并诞生了管理人行业,其中清算公司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类机构管理人之一。走过十年,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格现状是怎样的、瓶颈在哪里、出路在哪里?笔者试对清算公司管理人人员从业资格的现状与出路进行实证分析与探讨。 一、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7条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三)业务和业绩材料;(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清算公司入册管理人,关于其人员专业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要求的是"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其中"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笔者理解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全科合格证书;但"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是指什么样的经营管理经历、由什么机构出具证明就没有明确规定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等材料",笔者认为,清算公司不同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的行业自律组织;在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管理人协议可以成为清算公司的行业自律组织。故在行业自律组织产生前,清算公司只须提供自行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进行声明的材料。 二、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格规定执行现状 2016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要求各类机构申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管理人入册申请书;②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③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④从事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及其相关证明;⑤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⑥业务收入或行业排名证明;⑦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证明;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⑨表彰获奖情况证明;⑩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清算公司管理人评分标准:①机构规模15分;②业务收入25分;③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25分;④办理破产案件数25分;⑤责任能力10分。 其中申报材料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4"从事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及其相关证明",在实际执行中,由司法技术部门理解为清算公司需要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提供律师执业证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执业证不同于资格证,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并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才会持有。如果要求清算公司提供其人员的律师或会计师执业证,清算公司只能是借用非入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执业证了。因为在目前无公司律师的体制下,清算公司的自有人员,是不可能持有律师或会计师执业证的。 另外,如前所述,清算公司目前没有行业自律组织,所以申报材料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事实上清算公司也是无法提供的,最后清算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材料代替"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等材料"就由司法技术部门掌握了,笔者认为清算公司只要提供"申请人就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即可,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7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从业现状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丰曾在《不同类型破产管理人之比较》一文中进行过统计、比较:江苏省管理人名册中有中介机构,清算公司只有19家,占机构管理人的11.88%;北京市管理人名册中有中介机构100家,清算公司只有2家,占机构管理人2%;河南省管理人名册中有中介机构260家,清算公司只有11家,占机构管理人的4.23%。山东省管理人名册中有中介机构390家,清算公司只有30家,占机构管理人的7.69%。 清算公司被列入管理人数量较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算公司无自有律师或会计师等人员,达不到法院对管理人申报资格的专业要求;二是清算公司在成立时门槛低,对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等均没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三是清算公司没有相应的行业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四是清算公司普遍没有独立的清算团队,根据项目临时组织合作团队,专业优势明显低于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 四、清算公司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出路 清算公司担任管理人其人员从业资格问题,关系清算公司这一管理人机构的专业化建设问题。专业的事必须由专业的人来做,是市场经济的铁律。 一方面,每一个破产案件的推动,均离不开律师或会计师在程序操作、债权审查、资产界定、审计评估等专业性工作,因此清算公司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作为管理人成员;但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机构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的执业机构在会计师事务所,且执业机构是唯一的,故清算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这样的专业人员永远只能是其合作团队,不可能是其自有团队。而其自有人员,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具备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可能,但凡是具备这种专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同时持有律师、会计师执业证;未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往往在业务能力与经验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胜任管理人工作。 这种体制的原因,导致清算公司人员从业资格与身份的尴尬,直接影响到清算公司管理人的专业化建设问题。实践中,清算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做法:一是成立自己配套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二是通过股权或合作等方式,组建常年合作的固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团队。 实践证明,破产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法律等专业问题,而是涉及诸多社会问题。所以作为管理人团队,不仅要有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还要有懂得投资运营、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而这些综合的素质要求,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的短板,恰恰是清算公司管理人的长处。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7条第(二)项规定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就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为企业破产法配套管理人制度而制定司法解释之初,就已经考虑了这一问题,而正是清算公司这一部分非律师、会计师的管理人员,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破产案件周期长、管理人报酬回款慢,这一业务特点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无法保障破产案件持续期间对破产企业的监管问题。而清算公司在此时便可充分发挥其自有人员稳定、公司制管理的优势。业务的特点、市场的需求,也促进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三类机构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与人员融合,此时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分配机制成为管理人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五、结语 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出清、执行转破产、新旧运通转换,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破产潮随着出现,也使得管理人制度面临伴随企业破产法走过十年的思考与改革,而随着改革,清算公司人员从业资格问题将被关注并解决,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道路将步入正轨。 作者简介: 孙晓鸣(1969~ ),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主要研究方向:破产。 周秀芬(1975~ ),女,汉族,山东荣成人,主要研究方向:破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