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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某故意伤害罪看庭审实质化的功效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改变"庭审虚化""审判流于形式"等的错误状态。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又出台"三项规程",以保证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和依法裁判实质化。随着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有必要对改革的进展进行实证研究,论证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性。本文即以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为基础,仔细分析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过程,以此体验改革的实质功效。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案例分析;功能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年×月×日,本案被害人徐某驾驶轿车到被告陈某的汽修厂说要换机油,因被告陈某正忙,徐某在汽车修理厂转了一圈后驾车离开。随后被告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怀疑被徐某所盗,便驾车去追。为逼停徐某,被告陈某驾车多次追逐、撞击被害人徐某的车辆,最终导致被害人徐某的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树上,被害人徐某受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为一级伤残。案发后,被告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开车追逐被害人车辆,去找盗窃手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将被害人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且被害人徐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害人无证驾驶车辆并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
  本案经过庭前会议程序和两次开庭审理,作为庭审实质化试点后的典型案例,本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庭审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因此本文以该案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研究庭审实质化的实质功效。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功效
  (1)庭前会议发挥了整理功能,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本案审理的程序性事项和主要实体问题,整理出案件的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有利于案件审理实现繁简分流。首先通过庭前会议的召开,法院就控辩双方在案件的管辖、回避、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次,在实体审理方面,被告陈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认为不属实,对案件基本事实部分予以认可,因此法官得以在庭前会议过程中简单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且该争议焦点与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一致。综上,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都发挥了重要的整理归纳功能。
  (2)通过庭前会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利。在开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吴某、刘某二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陈某驾车追赶被害人车辆的原因是其怀疑被害人徐某偷走了被告的手机,法庭认为两位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且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同意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庭审交叉询问,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推动案件审理进程,促使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功效
  (一)促使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控辩双方分类举证
  庭前会议中已对案件进行了简要审理,为保证庭审效率,在本次庭审过程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双方在庭前会议也达成一致意见的,简要举证和发表质证意见,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逐一的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环节由公诉人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分类举证,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并分别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别和质证,提出异议。而后进入庭审辩论环节,主要针对有争议事实(最后一次的撞击是否撞伤以及追逐过程等事实)和被告人主观上对危险结果是否是明知,或者应当预见的主观态度进行辩论。通过举证质证环节,找出案件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点,缩小案件焦点范围,提高庭审效率。
  (二)以人证调查为中心,交叉询问出庭证人
  在人证调查环节,均采用交叉询问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均申请了证人出庭,其中公诉方申请了1名侦查人员到庭以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2名一般证人出庭就被告人陈某开车追赶被害人徐某的原因当庭作证。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对警察出席法庭作出详细规定后,同意民警作为新型主体出席法庭,以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将其证人证言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三)证据种类多样,体现庭审质证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多样证据种类,包括警察作出的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特别是本次案件中通过法庭当庭公示播放的涉案录像视频和交警的执法记录仪等,由辩护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让审判法官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证据运用图像动画的形式,更能清晰的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案件情形,还原案件事实,比文字更简洁明了,清晰易懂。
  (四)法庭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保障被告有效行使辩护权
  被告陈某在庭前会议中只有其姐姐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庭审中则有又增加一名辩护人,是法院根据其经济困难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从庭审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几乎未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其委托的姐姐也只在庭审中发表了"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而指定的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都在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辩护,如在围绕争议焦点被告人碰撞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是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则对此发表的辩论意见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追逐的目的就是为了逼停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在行为上并没有采取狠狠的撞击,其不具有伤害的目的,而受害人受伤的结果发生是违背了被告人意愿的。其次,在量刑方面,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意见也为法官采纳,对被告判处缓刑。综上,体现出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法律审判的有效辩护原则。
  四、法官裁判说理环节,发挥法官自由心证功效
  庭审结束后即为法官判案环节,由法官进行充分的裁判说理后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裁判结果。
  首先,法官充分实现了自由心证在法庭。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庭审中对双方没有提到的且影响案件判定的问题向被告人询问,听取被告人意见,由此在庭审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
  其次,法庭详细论证了指控证据的采信根据。法院分别从证据的"三性"原则来辨别控辩双方举证的法律效力。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证据符合"三性"原则且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首先,针对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十组证据,被告人仅对两项证据提出异议,但其质证意见仅为其个人表述,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证据证明,为证人的主观猜测,法庭不予采纳。对于量刑证据符合客观事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纳。因此法官在综合庭审过程,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作出最后的裁判结果。
  五、综合评议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又出台"三项规程",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目的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本案的审理过程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通过法庭直接审理,发挥了庭审对侦查、起诉的实际约束功能。在开庭审理前,庭前会议解决了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整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环节,严格按照规程讯问程序、出示证据程序、认证程序等步骤进行审理。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后由法官综合庭审过程和相关证据形成自由心证,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本次庭審全面适用《法庭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审判程序,同时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变通,更能提高庭审效率。
  本次案件审理还有一些瑕疵需要补正,是指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出现的中途更换审判人员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要求法官的亲历性和连续开庭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全部庭审过程,保证案件不间断。本案庭审分两次开庭审理,在证据较多、案件复杂的情形下分开开庭审理是允许的,给各诉讼参与人充足的休息时间,因此,是否需要间断开庭审理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决定,但最好能够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减少法庭审理中不必要的过程和环节。对于中途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更换审理人员的,案件审理必须重新审理,确保判决书中的审判人员全程直接参与案件开庭,保证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连续性和正确性。
  综上所述,本案庭审已经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和"三项规程"的规定进行审理,严格落实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和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程序,减少案件审理不必要的或重复的繁冗程序,集中所有精力审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J].法学研究,2015.
  [2]韩旭,王剑波.刑事庭审质证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100个庭审案例为样本[J].法治研究,2016.
  [3]龙宗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王素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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