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八项禁令"),对于遏制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展开笔者观点。 关键词:禁令;规定;解读 与以往大而化之、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相比,"八项禁令"中的规定更加严谨、科学。如第一项是针对假借市场交易行为之名行贿赂之实。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有其基本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从事市场交易的一般权利,但是,当他们假借市场交易行为搞贿赂时,就必须要把贿赂行为从正常的市场交易中甄别出来。而市场交易的核心机制就是价格,通过价格可以识别绝大多数交易行为的真与伪。"八项禁令"正是通过价格来识别和认定是否存在贿赂行为的。由于当前贿赂媒介物主要是房子和车子,所以,"八项禁令"又在所有可能的交易物品中重点列举了房子和车子。可以说,具体的规定既科学、严谨,又重点突出。 腐败手法变异的基本趋势就是隐蔽化和复杂化,那些早期大量存在的、赤裸裸的给付金钱、权钱直接交易的腐败行为会越来越少,代替它们的将是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的新手法。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贿赂腐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直白型腐败和隐蔽型腐败。 所谓直白型腐败,就是权钱交易双方直接联系,贿赂媒介物以金钱为主,直接、当期给付的贿赂腐败。而所有那些或者通过第三方贿赂,或者贿赂媒介物可能不以金钱为主,或者间接、延期给付的贿赂腐败就属于隐蔽型腐败。毫无疑问,打击隐蔽型腐败比打击直白型腐败难度要大,发现、认定、取证、惩处都将更困难。 隐蔽型贿赂腐败的基本特征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透视。隐蔽型腐败不论披上何种外衣,伪装何等巧妙,基本的技法就是弱化权钱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质上,金钱利益是滥用权力的直接原因。弱化因果关系的努力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法来实现:(1)拉长交易双方的关系距离,比如,通过第三方贿赂,这里的第三方是"八项禁令"中的特定关系人;(2)媒介物伪装,主要是不直接给付金钱,而可能是其他有价物,例如,车子、房子、国际旅游、高档休闲娱乐等等;(3)拉长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如"八项禁令"中的"期权腐败";(4)贿赂腐败交易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或具有一定正当性的途径来伪装,如"八项禁令"中的市场交易、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理财、工作薪酬、甚至赌博等。 事实上,大多数弱化权钱交易因果关系的隐蔽型腐败,都是通过利益冲突现象而实现的。也就是说,在隐蔽型贿赂腐败发生之前,总有一些利益冲突行为首先出现。隐蔽型腐败手法很多且花样不断翻新,但利益冲突行为类型却是比较有限的,且易于管理。正因为如此,在反腐败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通过日益完善的管理利益冲突规则来预防各种隐蔽型贿赂腐败。 美国、韩国等不少国家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在这些法律中,主要规定了官员财产申报、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通过制定行为准则,来管理利益冲突行为。我国的香港就有《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这些规则都有三个基本特点或原则:(1)公职人员存在利益冲突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监督、纠正及惩罚;(2)利益冲突申报或报告责任主体是公职人员本人,隐瞒不报或做虚假报告也都是违法;(3)申报结果一般都以公开为原则,要接受媒体、大众、执法机关的监督。在这些原则之下,这些规定本身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也越来越严谨、科学和完善,对于预防以隐蔽为主要特征的新腐败发挥了显著的效果。 "八项禁令"只列举了8种新贿赂腐败形式,肯定难以穷尽,毫无疑问,新的贿赂手法还会不断被创造出来。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腐败的手法都是在一些为数不多的利益冲突行为下发生的。举例来说,市场交易腐败主要发生在存在有利益冲突的主体之间,例如,一个规划部门的官员低价购买了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干股"主要发生在管辖权力持有官员和被监管企业之间;公职人员单独或合作开办公司,在企业(私营部门)兼职,或者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从业去向,都是需要严格禁止的或做出明确限制的利益冲突行为;公职人员购买股票、基金等委托理财或其他投资行为,离职后的从业选择也都是可以从利益冲突角度进行规范。 事实上,我国这些年已经先后出台了较为丰富的管理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定,被称为廉政准则及一系列的廉洁自律规定,包括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兼职,领导干部离职后及配偶、子女的从业限制,礼品、收入申报,重大或有关事项报告等等。但存在的问题甚至缺陷是明显的,主要是规则本身还不够严谨和科学,上面提到的三个原则没有或没有很好坚持,结局是效果不好或干脆成为形式。经验和教训同样都是值得深入总结的。 总之,在提高惩处性规定质量,改进执行效果,致力于遏制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建立科学的防止利益冲突规则体系是更为根本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