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两天时间,看完了翁庭长的长篇巨制,作者海水三千,读者只取一瓢,值得细细品味。同事要我推荐退休干部中文笔好的,无需细细搜索,脑海中就跳出来翁庭长的名字。后来,翁庭长婉拒了我同事的邀请,机缘赠予我了这本他结合自己民商事审判几十年的丰富经验,运用细腻的笔触,透过细致的观察,默默耕耘出的人生佳作,算是总结纷繁工作生涯的句点和未来生活的开篇。这本书一直想看而没有很好的机会,却因一次联系而得以拜读,我也由此感叹人与人,人与书之间的缘分总是如此奇妙。 在法院,我喜欢在审判实践中思考感悟,然后形成一篇调研或者理论文章。不全然是因为考核任务,而更因为这真是一种很好的习惯。除了翁庭长,还如老院长、W专委、W、S庭长、W主任、L老师等等等等,他们拥有自然流畅的文笔、善于总结的勤勉和笔耕不辍的执着,均是我十分佩服和敬仰的法官。我虽离开了法官岗位,离开了法律题材的范畴,但是迎面而来的是愈加广泛的世界,需要更加入微的学习和体会。大千世界,其实都是殊途同归,任何工作,在其本质上是一样的。 本书26万5000字,是一部长篇小说。作者通过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由此衍生出的人物经历、相互关系、剧情发展等连成串,最终随着这起案件的开庭,将全书推向了高潮。现在市面上缺少法律题材类的小说(朋友推荐桂公梓的《决不妥协》,亦是法院题材的,以后有机会也看看),法院题材的更是凤毛麟角。写法院审理类小说要由法官亲自撰写,否则外行人难以知道内行人的行道,正所谓隔行如隔山,没有那份审判阅历,是不能写出其中的奥妙和实料的。正因如此,作为一名永远的法院人,读起这本法院人自己的小说,也就感觉格外亲切了。 本书围绕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彩凤起诉被告胡平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及支付尚欠利息,但提供的借条中没有有关利息的约定,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归还的是利息而不是本金。被告因原告提供借条中没有有关利息约定,而咬定归还的确属本金而非利息,且已归还全部本金。合议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无法对自己所主张的利息事实提供证据,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因而应当按照合同法211条的规定,判决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利息,1.本案是无息借款不符合原告王彩凤以获取利息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事实,2.借款的实际交付符合利息形式;3民间借贷利息存在隐蔽性和"潜规则",在出具借条时产生歧义现象较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借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官为何不按法律就判了?法官下判貌似很简单,依照法律就是了。但是依照法律的前提是,查清事实。正如三段论的逻辑结构,若要得出正确的结论,必须保证事实和法律都是正确的。如果说法律的适用,是审判的灵魂,那么事实的查清,则是审判的土壤。任何基于错误事实适用正确法律而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而事实上,法律和事实也不能作机械理解,不能任意将法律和事实分割开来,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的事实语义和语境,第一意见,准据法的查找没有问题,但问题出在不易被揭开面纱的事实以及由此导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而使法律适用不成立,最终正确结果也就难产,因而寻找事实成为了本案最为难寻的解锁密码。 作为一名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不会浅尝辄止,或者以法律为挡箭牌,而是会透过现象去了解事物的本质。庭审是一个程序设计十分严密的法律活动,而判决则更是讲究逻辑、严丝合缝的判断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正确,回到本案来说,杨忠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质疑原被告借贷之间存在提前收取利息的"抽上前"行为,并且在庭审中着重发问和调查,这就是对案件负责的表现。也就是说,法官不仅满足于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而要更进一步去再现客观事实。所以,真的是觉得一位负责任的法官对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是如此巨大,同样的结案,可蜻蜓点水,亦可刨根问底;可被动等待,亦可主动出击;可对当事人置之不理,又可以饱含法律的深情。事实也证明,多听听当事人的诉求总是好的,多了解了解内情也是好的,法律可以高大上,但是也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0万,利息26万,合计76万元。这不仅使案结事了,而且修复了双方关系,让当事人感到"法律公平正义的暖流正在驱散着冬季的寒冷"。 受限于案多人少等原因,法官很难将每一起案件都做到抽丝剥茧的程度,但不满足于透过证据找法律事实的还原客观真实的努力和探索,却是值得尊敬的。尤其是在当前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机制,隐蔽性强、形式不规范、潜规则盛行、身披违法行为外衣的环境下,更加要注重类案的研究和深入思考。通过本书的阅读,也对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4条有了更深的理解: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愿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