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目前仍有很多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吸收合并,或者清算破产等等皆有之。本文就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一个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所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剖析,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全民所有制;吸收合并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企业经济形式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组成的特殊性,使得全民所有制在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清算破产中都有其特殊性。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做到合法合规,化解风险,是本文探讨的话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形式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基础不同。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依法依规经过改制后,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二)所有权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公司的财产归股东所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治理结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由集体(领导班子)进行决策。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个部分组成。 (四)员工身份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一般具有国家固定职工的身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职工在改制后公司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形式公司的职工,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案例 (一)具体案例。2014年8月,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下称置业集团)与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称信息公司)、广东省联合食品企业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称食品中心)、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下称广之业公司)三家企业拟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置业集团存续,信息公司、食品中心、广之业公司三家企业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等全部由置业集团承继。 2014年10月,上述四家单位依法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之后,吸收合并程序按法定程序实施。2015年6月,经省工商局核准,信息公司、食品中心、广之业公司三家企业依法注销,置业集团存续,并变更相关登记信息;信息公司江南大道南室内停车场(分支机构)更名为置业集团江南大道南室内停车场。上述三家企业注销前,房屋、车辆、股票及股权等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吸收合并事项依法按相关程序顺利完成。 (二)案列分析。本次吸收合并是两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两个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一次积极探索,为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吸收合并提供了借鉴案例。在实践中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无须先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再与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的顺利完成,缩短了置业集团的管理链条,提高了管理效率,提升了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融资能力,有利于加快主业发展。 三、吸收合并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析 (一)法律法规风险。根据《公司法》,吸收合并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依据《公司法》成立和运作,因此,一些地方的工商局并不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先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再进行吸收合并。 (二)税务风险。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公司合并的,需作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三)资产过户风险。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要依据相关程序过户在合并后存续的企业。其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国有法人企业是以投资性房地产以无偿划拨的形式过户。吸收合并资产过户不涉及交易事项,无须缴纳相关税费。 (四)员工补偿风险。被合并企业的员工,其合同要依法变更到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若员工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五)非法人营业单位更名风险。许多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有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吸收合并是,其分支机构要予以相关的信息变更或者注销。而有些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早,甚至早于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若进行更名,将出现分支机构成立的时间早于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成立的时间。因此,在工商登记处理上,一般要求先将该分支机构注销,再重新申请设立。 四、结论 吸收合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被吸收合并企业依法注销。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要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推行,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兼并重组如期推进并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