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曼 郇宇翔 孙子涵 【摘 要】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一大有力手段,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却没有合理发挥其优势作用。相反,较重的税负导致民企经营不善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企经营制度及政府税收制度两方面的不合理。对此,建议从以下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改善:帮助民企扩大经营规模、提升自身实力及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对民企发展有合理的扶持。 【关键词】税负过重;重税负的影响;税收制度;税收合理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力量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一类机构,逐渐地,大量民营企业也开始支撑一片天,在非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预测,中国未来经济状况的好坏很大程度都要取决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目前,税收政策影响资源的分配调节及国家的经济情况。一直以来,国家对民营企业都征收相对高的税收,而对此的前因后果我们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过重的税负及其不良后果 在当前时代,我国民企还处于成长发展的阶段,它往更高的地方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府对它的扶持,还需要完善机构内部经济活动的运营制度。但事实上,这两方面的条件民营企业都没有较优满足到,造成了较高的税负承担。近几年,民营企业纳税所得额的增速已经超过了税后净利润的增速,这样昂贵的税收带来了更大的投资成本,进而限制民营企业的投资规模,打击了投资的积极性。同时,根据企业的债务结构及承担,企业的投资者往往考虑到风险因素,而不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用"及时获利"的短暂性目光进行管理。且由于税收压力,企业为了提高收益率,便不断降低内部成本,如:降低职员工资、福利等。职薪的降低,不利于公司招收高质量人才组成高质量的技术团队,导致公司的各方面运营缺少专业知识技能的处理,因而更加不利于公司的成长发展。甚至还有部分企业为了摆脱较高的税收压力,以获得国有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欺骗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国有企业"的名号,但私底下依然是独自经营管理的民营企业。也有部分企业选择做假账或是两套账,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样长期以往,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民营企业税负较重的原因 (一)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 第一、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都不具有完善的内部机构职位设置,没有为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运作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比如,应该增设的职业岗位:税务顾问、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等,还有重要的机构: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等。没有这一些的规范管理,就很容易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员工工资不合理分发等。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不注重经营过程的有序完善进行,比如,合同或项目的管理失误、财务票据的残缺、资金流转的不顺利。而这些弊端往往会使有技能的高材生把民营企业的工作当作是自身职业生涯的一次锻炼,而非自己的"职业归宿"。与此相反,国有企业往往会因为其丰厚的职工报酬和福利更能吸引人才。因此,从长远看,民企通常会缺少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比如一些专业的财务会计师,故在企业经济业务的确认和核算上更容易出现纰漏,也更容易导致税罚款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第二、受行业准入门槛约束。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多数致力于能源、金融、自然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这些都属于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邻域,且都为企业所垄断。从事这些方面的发展,企业往往在市场上少有竞争对手,因此运营也更加顺利,时常能够省略去销售费用的开支,并且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土地租用税或房产税等的降低或免除,从而能够简接地抵去税收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其稀少的竞争对手和大量的产出销售量,其对市场的价格起着决定的作用,也就是在产品售出之前早已能计算出自己的获利情况了,从而使自己处于稳赚不赔的状态。但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因为它的经营对象都是些被国有企业遗弃的,属于"孤儿类"的项目,不仅因为实力不够而无法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且市场竞争压力大,常常要吃力地应付各种困难。它也不具有价格垄断的优势,无法对自己的盈利情况有着足够自信。如果再出现财务上的失误,还容易产生罚款等。因此,相对而言,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大于国有企业。 (二)从税收制度方面 第一、国家政府对税收的政策制度存在不公平即"偏心"制定的现象。在2008年之前,国家在税收方面是采取"双轨制"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民营企业采取33%的税收,而对国有企业则采取低于这个百分比进行收税。虽然在2008年之后,国家进行了双轨的合并,采取统一标准,但在实际情况,征税时还是避免不了"偏心"的现象。如:一些政府为了地区的经济增长,迫切需要大量外资企业的引进,于是便愿意以高优惠政策,比如免房租、低税或甚至免税来吸引外企的"进驻"。但是,政府为了获取足够的财政收入,便向民營企业征收除了固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有各种保安税、地方教育税、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证金等,这无疑是给本身就规模不大的民企带来了更多的负担。 第二、存在二次征收的情况。类似于股息、红利等收入,国家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后续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股息和红利等的第二次征税。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因规模大且拥有相对雄厚的资金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因此税收承担不会对其造成太大压力。而对于民营企业,因其尚且处在发展阶段,规模不大和规章制度也不够完善,税收偏高最终不利于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维持,从而不利于民营企业通过吸收投资资本金来进行规模扩大经营,自然容易导致其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第三、税收征管程序不够有序完善。对于一些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经济活动的机构,收税机构理应按规定帮助其计算出纳税所得额,但当今某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减少征税成本或为自己减少麻烦,对民营企业私自采取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而根据税收征收法律规定,通过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进行收税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收的政策。 三、如何践行税收合理化 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由于民营企业对税收感到不堪重负是在其自身资本积累不足、规模较小的现状下才更显突出的,因此改善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综合实力。对此,如果不给予社会的帮助而是仅靠民营企业自身做出改变是很难短时间内有突破的,因此,要借助外部力量,从鼓励民间投资、增加民企自身资本和竞争力等角度出发,可以有以下改进:第一,国家和政府应起带头作用,制定合理预算内资金并全力以参股或补贴形式支持民企;第二,为了支持中小民企贷款,适当降低其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并由财政给予贷款机构风险补偿;第三,破例使民企发放的股票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此增加大众对其投资热情,便于其运营和规模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