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伟与王文宇是朋友,都是个体户。2010年9月,王文宇向张伟借10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王文宇并未归还。多次催讨无果后,张伟将王文宇告上了。在诉讼的过程中,身为被告的王文宇因病突然去世,张伟只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请求追加王文宇的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法院同意了张伟的申请。 法庭审理 王文宇的遗产继承人——儿子小王、母亲叶老太和妻子谢女士一起作为被告出席了庭审。 原告张伟认为,谢女士与王文宇是夫妻关系,借款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该款用于谢女士与王文宇共同打理的生意上,因此,该笔借款是谢女士与王文宇的共同债务,王文宇去世,但债务并未消失,谢女士需还款,作为遗产继承人,小王、叶老太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被告谢女士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王文宇个人债务,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应由已经去世的王文宇还款。既然王文宇去世,借款无需归还,同时表示不放弃对王文宇遗产的继承。被告叶老太认为本案和她无关,并当庭放弃对王文宇遗产的继承。 法院判决谢女士偿还该10万元借款,被告小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本案这样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规定,遗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则不承担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因此,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要求所有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被告谢女士和王文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伟借了10万元,应由被告谢女士和王文宇两人共同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文宇在诉讼过程中因病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小王表示继承遗产,而叶老太表示放弃,因此小王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叶老太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