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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摘 要】"第三者"、"车上人员"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有严格的规定,相关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地位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下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角色会转换的,当乘客、实际驾驶人等车上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本车时,被本车伤害的,能否转化为受害第三者,获得交强险、机动车商业责任险的赔偿?"第三者"、"车上人员"實践中也容易混淆,司法认定有时也有定难度,本文试图对此作个初步分析,以便在保险理赔和司法索赔中能提供借鉴作用,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车上人员;车辆保险;司法认定;第三者
  一、"第三者"的概念,哪些人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法中"第三者"的概念定义为: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可以是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方面。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均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即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也有特例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事故时,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能否认定为车辆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
  与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者范围认定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上人员的身份是否是固定不变的?当驾驶人、乘客等车上人员在修车、下车或被撞击甩出车外又被本车碾压等各种特殊情形下脱离本车时,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就该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分歧,总结之后,分为两大类截然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绝对不能转化说,该观点认为,无论何种情形下,车上人员均不属于第三者。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第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是有条件转化说,但是具体根据何种因素来区分是否可以转,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处理模式:
  (一)空间位置说
  该观点认为,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来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脱离了车辆,即可以认定为"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26日通过)第三条规定:"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16日通过)第十条规定:"本车驾驶人员脱离本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脱离车厢原因说
  该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车上人员脱离车辆的具体原因和情形来判断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如果是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伤害的,可以转化成第三者;如果是事故发生过程中被抛出车外的,则不能转化。如《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设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1、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2、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款规定:"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第三款规定:"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该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上述学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证明车上人员因为具体的原因下车,而意外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到底该如何赔偿的问题,在搜索相关的案件判决时,各地的法院也都存在着不同的判决。例如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案件时,就认为车上人员在下车以后,并不能转化为第三人,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能依据此来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需要来赔偿车上人员的损害。
  综上,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立法,改革我国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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