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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自述七十三基督教的性道德


  在基督教中,特别是由于圣保罗,产生了一种观点,即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生育后代,而是为了防止因淫欲而产生的罪恶。基督教认为,所有婚姻之外的性交都是不道德的,这是基于一个更为根本的思想,即所有的性交(甚至包括婚姻以内的)都是令人厌恶的。这一观点违背了生物学上的根本事实,只要是有点头脑的人都会将它看作是一种精神病态的表现。由于基督教道德包含了这种观点,它就成了造成人们精神失常以及人格不健全的力量。
  早期基督教教会强调了圣保罗的这一观点,将独身主义视为神圣,那些修行者头脑中有了淫念时,就会逃遁在沙漠,去跟这种恶魔作斗争。教会甚至反对淋浴,其理由是,任何可能导致诱惑身体的事情,都是一种罪恶。这里身体的不洁倍受称赞,所谓神圣的气氛越来越浓重。
  本来是大自然为了对死亡作出补偿的两性关系,却被教会认为是亚当堕落的结果,而婚姻也被看作只是具有最低级的意义。有关婚姻产生的美好爱情、家庭生活养成的高贵品德,都被教会完全忽视了。禁欲主义在于诱导人们去保守童贞,其后果就是把家庭看成是很低劣的东西。在教会看来,为了人种的繁衍,也为了让人们不犯更大的罪行,结婚是必要的,也可以说是正当的,但仍然是一种堕落,所有愿意过圣洁生活的人是可以避免这种堕落的。圣吉罗姆的训诫是,"请用童贞的利斧去砍伐婚姻之树。"这也是圣徒想做到的。即使他同意或称赞结婚,那只是因为它可以导致贞洁。甚至在结婚之后,禁欲情绪仍然发生作用。这种禁欲主义将人们的家庭生活搞得困苦不堪,那些所谓圣洁的东西即宗教情结使得夫妻之间无法产生幸福的结合,他们希望彼此分离,过着禁欲生活,或者即使在形式上无法分离,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有一种因为不自然而产生的疏离。
  不过天主教会却并不像圣保罗那样毫不考虑性关系的生物学意义。人们从圣保罗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结婚仅仅提供了一个可以合法发泄性欲的途径。而基督教会的观点不一样,它认为婚姻的目的有二:一个是圣保罗已经说过的,另一个是为了生育后代。这样,其性道德要比圣保罗所说更难。性交不但应该在婚姻之内进行,而且其目的在于怀孕,否则就是一种罪恶。实际上,在天主教会看来,性交唯一的合法性就在于生育后代;只要能达到此目的,即使有许多残忍的事情伴随着性交发生,它也是合法的。即使妻子厌恶性交,即使她会因再次怀孕而死亡,即使生下的孩子会有毛病或弱智,即使无钱可以预防不幸事件的发生,只要丈夫想要一个孩子,他坚持要跟妻子性交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
  生育子女只是天主教教义的一个内容,它更想作出的推论是,不是为了生育的性交就是一种罪恶,而从未想到,如果不能生育,婚姻是否会解体。无论一个男人是多么希望能生一个小孩,如果他的妻子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道德,他就没有任何可能达到目的。因此,实际情况是,在基督教这里,婚姻的生育目的只起一种次要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跟圣保罗一样,是为了防止淫欲的罪恶。防止淫欲仍然是它的根本意图,婚姻只是用来替代淫欲的不得已的方法而已。
  天主教将婚姻说成是一种神圣的仪式,以此来掩盖其卑劣的观点。它这样说的真实意图,是想表明婚姻是不可解除的。无论配偶中某一方做了什么事情,例如变成痴呆者或染上性病,或者成为恶习不改的酗酒者,或者公然跟第三者同居,都是不允许离婚的。显然,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很大的不幸,但这是上帝的意旨,人们只能忍受。
  天主教关于婚姻的戒律是十分严格的,但同时对于犯戒之事也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天主教会承认,一般的人很难完全遵守它的戒律,但如果犯戒者承认自己的罪恶并且表示忏悔,他的奸淫之罪可以获得赦免。这种宽容实际上是给了牧师以较大的权力,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宣布赦免权;如果犯戒者得不到赦免,其奸淫之罪必定永远遭受上帝的惩罚。
  新教在理论上似乎没有天主教那样严格,但在实践上则更为严厉。路德认为"结婚总要比性欲受煎熬为好",这句话是不错的,他爱上了一位修女,就抛弃了以前的独身主义,声称有跟她结婚的权利,不然的话,性欲的爆发可能导致他走向犯罪。于是新教不再提倡独身主义,这一条戒律被取消。它将婚姻视为一种神圣的仪式,并且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离婚,但它对通奸的惩罚要比天主教更为严厉,在道德上的谴责也更为强烈。天主教想到了有人会犯戒,预先装备了一些补救的办法。而新教取消了犯戒者通过忏悔而被赦免的办法,使得这些人在精神上更加失去希望。在现代美国,我们看到两种似乎相对立的情况:离婚比较容易,而对通奸的惩罚则比大多数天主教国家严厉得多。
  十分明显的是,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这两种情况下的基督教道德都是需要重新审视的,而且这一审视必须避免带有由于早年基督教教育所形成的偏见。特别是在童年,由于耳旁不断地被灌输某种思想,就很容易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在无意识中成了控制其精神活动的强大力量。我们许多人自以为已经摆脱基督教的束缚,实际上在不知不觉间仍然受其影响。我们应该反问自己:为什么天主教要谴责所有的通奸行为?这种谴责真的有道理吗?如果其理由不成立,还能找到别的理由吗?早期教会对此的态度是,从根本上说,性行为是不纯洁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的性行为是可以原谅的。其实这种态度完全是一种迷信伦理思想的反映,其原因是一种反对性的心理所致,也就是说,最开始采取这一态度的人要么是身体有毛病,要么是心里有毛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曾经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不一定是不荒谬的。由于许多人的愚昧,一个十分荒谬的观点也很可能广为流传。
  ——婚姻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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