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阳 郑亚君 【摘 要】新型经济模式带动新的消费模式迅速发展,也随之带来了近来备受关注的押金监管等问题。监管制度不应该是在问题已经出现之后才开始被动建立,而是应该有先见之名,在问题出现之前及时防范,有效规制,维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押金;监管制度;建议 一、共享企业的押金 在我国,共享企业收取押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押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保障,如果车辆损坏或丢失,押金就会作为补偿费用弥补企业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押金类似于一种无形的约束,让消费者更加注重保护共享商品。 二、押金制度背景下的问题 新型经济模式带动新的消费模式迅速发展,也随之带来了近来备受关注的押金监管等问题。现下,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使用流程——打开app—注册—交押金—使用—退还押金。首先,如果缺少缴纳押金这一必备流程就无法进行使用;其次,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会有很长的使用时间,在此期间不会要求退还押金。但是,在这段时间里,一方面,押金在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不断累积,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的预测,2018年的共享单车的投放量将达到3000万辆,而以每辆自行车的押金及预付金为100元计算,2018年的共享单车的沉淀资金规模也将达到30亿元,也意味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其资金监管的问题的必要性更加凸显。以摩拜单车为例,不断增加的单车投放量意味着资金的累积,据报道,截至2018年10月份,摩拜单车用户已超过1亿人,如果按照每个用户收取押金299元计算,其收取的押金规模达到300亿元。大量资金对共享经济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也客观激励了共享经济企业进行资金挪用及进行类资金池业务,威胁客户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其去向消费者却无从得知;再者,现在并没有关于押金退还时间限制的条文,押金退还手续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都由商家依照商业信用与企业自觉自行制定,这种情况会让消费者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如已经被收购的酷骑单车,未出现问题时,它的押金退还时间是1至7个工作日,开始出现问题之后官方改变数据为7个工作日,再到后来,公司完全陷入困境之后,退还押金的时间竟被延长至30个工作日。企业随意的更改退还到账时间正是没有相关监管措施的体现。 三、我国共享企业押金模式和押金监管现状 相较于外国的押金监管制度,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初期相关规范与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措施出台较少。存在的问题有金融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责任不确切,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相关监管政策及立法工作并没有进行相关具体界定与规范。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共享企业是否落实,落实情况又值得人思考。例如:酷骑单车一直对外宣称其已经将相关的押金存进银行,但在出事之后,该银行却发表声明表示其从未存放押金在银行。也就是说,对于有关部门的要求,企业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四、监管建议 对于押金这一法律规章灰色地带,相关部门已经予以重视,2017年8月1日,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免押金提供服务;要求企业将押金、预付资金交由银行存管以实现"专款专用"的目的;企业做好押金退还服务以达到"即还即退"的目标;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提供押金、预付资金的支付和退还服务;企业在退出市场时也要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可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还是不断企业出现问题,押金无法及时退换的情况,这说明相关规定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押金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在监管制度方面,既不能太过严格而限制企业的成长,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同时又需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信用机制,推广实行免押金 需要押金监管的根本其实是押金的存在,想要一绝永患,最好的办法就是取消押金制度。社会大环境方面,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形成为推广免押金提供了便利,政府政策方面,政府支持推行免押金。现在,大部分共享企业积极与支付宝合作,推行芝麻信用达到一定数额即可免押金的政策。不止支付宝,共享企业可以与更多的相关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进行免押金服务,这样不但降低了使用门槛,也打消了消费者仅剩的顾虑。 2.建立押金托管制度 对于现下押金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押金直接进入了企业,由企业自主管理。对于押金是否被使用,是否被合法使用,公众无从得知,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监管。因此,消费者对押金安全的不信任主要是不确定押金是否安全。参考国外的押金监管经验,为了避免企业自己收取押金自己管理押金的局面,应对于用户的押金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委托第三方进行托管。在我国,第三方多指银行,其作为一个中立机构,负责日常押金的进出管理,以及对于押金的流向信息定时向用户进行披露,使押金的安全性得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这样一来,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就能随意动用押金,使用押金也变的透明公开,企业失败卷款逃跑、私自使用押金的情况就能得到解决。 3.限制共享企业使用押金的范围 对于押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套牢企业所获得所有押金,如果不留任何的空间,企业的能动性也会大大降低。共享企業大部分为创业企业,在其前期的的发展阶段,适当的资金能够帮助其壮大成长,监管部门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押金使用权,但是应该限制共享企业使用押金的范围。共享资金的监管只是一种措施,措施避免利用共享资金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违背共享经济发展初衷,过度承担相关金融风险,损害用户资金安全及相关权益等问题的出现,最终,规范共享经济发展才是目的。 4.监管部门因更加注重实际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经营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共享单车企业加以分类,并适用宽严相济的监管标准。实际上,不同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于像摩拜公司与哈罗单车这一类企业信用度较高,并且具备一定规模,轻松可获得风投的企业与永安行这类的已经具备一定资金的公司肯定要给予不同的监管标准。前者融资途径较多,风险较小,后者的风险较大。与之相对应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应当依次加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法,尽量做到提前发现并应对风险。 五、结语 新型经济井喷式的发展是未来不可逆的趋势,伴随着新型经济的发展,必然也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监管制度不应该是在问题已经出现之后才开始被动建立,而是应该有先见之名,在问题出现之前及时防范,有效规制,维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共享经济出现的时间较短,但其未来的影响确实不可估量的,对于这样的一头"经济猛狮",提前对其进行监管才能更加壮大发展,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共享经济一定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澜飚.谁来监管共享押金[J].人民论坛,2017(21):82-84. [2]刘欢,焦璐,靳岩岩.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07):80-81. [3]张凯,魏哲南.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问题探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8(18):85-86. [4]彭雨晨.共享单车押金及预付资金监管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金融法苑,2018(01):14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