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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比对揭开隐藏税款的面纱


  【摘 要】以税务部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收集多方数据比对,查找遗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减少国家税收损失。
  【关键词】大数据;税务部门;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8年3月,Y市G税务局督察组在税收执法督察中,利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综合治税平台获取第三方土地交易数据,将其和金三数据比对分析,发现A公司于2013年1月获得某工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价款已缴纳契税,但该企业未做地税税务登记,也未按要求登记土地税源信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督察过程及方法
  (一)疑点分析
  A公司位于G县级市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12年4月12日,为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项目为冶金机械开发,冶炼机械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等。
  督察组发现,A公司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间,有多笔契税缴纳记录,但未在金三系统查询到该企业,无土地税源登记信息,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记录。一个注册资本4.5亿的公司,频繁的土地交易记录,却无法在税务系统查询到该企业具体情况。企业去哪了?土地去哪了?税款去哪了?
  (二)督察方法
  1.打开视角拓途径,细致梳理找线索。督察人员带着疑问,依靠疑点指标、金三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记录以及第三方国土局土地交易信息三类数据,将内外网数据相结合,多角度多层次,打开督察视角,梳理盲点线索。
  2.数据比对找差异,疑点问题浮水面。第三方数据和金三导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数据量较大,因此先通过编制SQL分析语句对督察所属期内有效数据进行筛选,再运用Excel表格"插入函数"功能等分析功能,将表格数据两两比对,对有土地交易信息但无税务登记信息、有土地税源登记信息但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信息的企业分别标注,A公司清晰在列。
  3.搜集资料求突破,实地核查再确认。根据数据比对结果,通过该企业缴纳契税时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复印件,推断该企业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事实,并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进一步核实其土地使用信息,确认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实成立。
  通过上述督察方法,最终查实A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未及时外网填报《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存在隐匿土地信息行为,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发现问题及政策依据
  (一)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根据情况分析,A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填报《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补缴2013年2月至2017年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68903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督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3.《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申辩确认
  督察组检查期间,A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认为其工程建设尚未完工,故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工程建设完工投产后按规定补缴。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说明,督察组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要求及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因为在基建期间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建议相关税务管理部门按要求督促企业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案例分析和点评
  (一)执法点评
  1.源头把控力量弱,税源信息采集不全
  根据"先税后证"要求,在纳税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环节,对纳税人税收系统信息核实比对力度较弱。部分企业长期"圈地"不投产,法人长年不见踪影,征纳对接渠道不畅。
  2.信息登记质量不高,政策理解不到位
  纳税人对土地使用情况漏报、瞒报等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企业长期停产或经营困难,既不履行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也不申报缴税,土地使用情况不及时更新调整,导致固定税源底数不清,造成税款流失。
  3.数据联动不及时,后续内控监管缺失
  目前综合治税平台上,各部门数据传报时间、编码和质量上存在差异,人工筛选调整工作量较大,导致数据比对的精细化、动态化和无缝化程度较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信息登记、核实等全程动态监控手段乏力,提醒跟踪不到位。
  (二)督察建议
  1.严把环节管理关口,关键节点控制前移
  在土地交易流转缴纳契税环节,除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土地面积等基本信息外,可自动强关联填报《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提醒纳税人及时核对土地信息。不动产登记窗口,定期推送土地信息台账至各管理部门及时跟踪,将征收关键点前移,减少后续管理成本。
  2.加强数据专题比对,夯实征管信息基础
  开展专题数据整理工作,定期与国土和工商部门交换数据,形成土地税源信息库,夯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减免等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不断更新、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
  3.改进税源管理思路,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从土地流转和纳税人两个层面进行双向交叉监控。由征管部门根据国土部门信息建立《土地交易流转表》,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管户登记情况,建立《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台帐,双向控制,多面结合,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简化风险识别流程,打通快速应对通道
  针对税收风险识别模型覆盖面不全、内外部涉税数据支撑不强等问题,风险监控机构应根据历年来土地出让契税征收及不动产登记大数据信息比对提交的未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风险特征,在查证分析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税收风险的,采取简化流程、简化要件、簡化审批和简化模型建设等方法,及时进行税收风险应对任务推送和跟踪,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搭建起税收风险快速反应和处置通道,引导纳税人形成正常申报纳税的意识。
  五、总结
  针对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今后税务部门应提高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覆盖面、内外部涉税数据的支撑力,采取简化流程、简化要件、简化审批等方法,完善税收征管流程,不断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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